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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是整个刑事诉讼的中心,具体审判制度的合理设置对最终的诉讼公正具有决定性意义。我国的刑事审判对法官的预断尚缺乏足够的关注,导致在审判中许多地方都对法官预断视而不见,全面引进预断排除的理念,在刑事审判上贯彻预断排除原则实属必要。所谓预断排除原则,是指在刑事审判中,法官在审理之前或者审理之际对于案件产生的某种偏见或者先入为主应当予以排除的一项原则。在国内学术界,目前几乎尚无针对预断排除原则的专门著述,本文是较早的提出并全面论述这一原则的一项成果。文章通过理性分析,比较借鉴,认为我们应当全面贯彻预断排除的理念,并在用此种理念去完善相关制度方面做出了详尽的阐述。包括引言以及结束语,全文共有五部分组成。法官预断对最终裁判结果的影响往往是无形之中并难以感触的,文章开首运用两则著名案例形象直观但也可能失于感性地展示了这种影响。第二部分是概述。首先考察了预断排除原则这一概念在当下理论界中的位置,接下来运用认知心理学的理论细致探寻了法官预断的来源,主要包含印象、偏见和利益三个方面,并指出了法官预断对于刑事审判的危害。这绝非是简单生硬的搬用,而是作者在现有心理学理论的基础上对法官审判心理的新思考,这种思考在法官预断的主题讨论上于学术界尚为第一次。通过简单界定预断排除原则同无罪推定原则、审判中心主义、证据裁判原则、自由心证原则以及直接言词原则的关系,可以认识到这一原则并非一项孤立的存在,进而亦可加深理解它在刑事审判上的地位。 <WP=4>在文章的第三部分,作者运用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考察了域外的预断排除原则。英美法国家的刑事审判奉行当事人主义的诉讼结构,法官地位中立消极,法官的偏见大受排斥,对预断排除原则的贯彻极为彻底。一部分传统的大陆法国家如德国、法国,奉行职权主义诉讼结构,法官地位较为积极主动,预断并未得到排除,但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也进入了本国学界的视野,完全无视法官预断的制度设置有望得到改善。日本、意大利等另一部分大陆法国家采取混合式诉讼结构,当事人主义的理念大幅浸透其中,预断排除也得到了全面贯彻。上述考察的目的并非在做甲国法如此规定乙国法如此规定所以我国也应如此规定的简单逻辑游戏,而是作为前述理论的实践支持,并立足我国实际得出我们应当全面贯彻预断排除的结论。第四部分中作者运用预断排除原则对于我国刑事审判中的一些具体制度进行了疏理和补缺。主要包括庭前审查程序、回避制度、审判对新闻舆论的规避、法官庭外调查证据制度、证据调查顺序以及其他一些制度等。由于预断排除的主题在我国学术界尚显新奇,本文仅仅是做了一点尝试性的初步探讨,一些地方都是首次提出或者涉及,因此可能还存在诸多缺陷。好在作者撰此文权作抛砖引玉之用,期待这一主题引起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同时欢迎方家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