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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律师队伍的逐渐壮大,单一的司法行政管理为主体的律师行业管理体制不再适应律师行业的发展,律师行业的专业化使得政府很难在职业的范围内形成直接管理职能,律师行业自治制度的产生就成为必然。文章从律师行业自治的概念和特征入手来阐述律师行业自治的功能以及理论依据,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律师行业自治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借鉴国外律师行业自治制度的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律师行业自治制度的建议。律师行业自治是指由律师行业内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律师协会,对律师自治事务进行管理,表现出民主性、自治性以及排他性等特征,其具有服务管理、制约权力扩张以及合理分配资源等多项功能。律师行业自治是基于宪法学、社会学以及行政学等三方面的理论依据产生的。目前,我国律师行业自治制度还不够完善,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律师行业自治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持;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的权力划分不明确;律师协会自身不成熟等。相较而言,国外律师行业自治制度则比较完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律师行业规范制定权归属于律师协会;在律师惩戒方面,各国均将律师行业惩戒权中的调查权和决定权等职能分开而且准许受惩戒律师通过法院获得救济等等。借鉴国外律师行业自治制度的经验,我国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完善律师行业自治制度: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律师行业自治,将自治规范的制定权、行业惩戒权以及律师执业资格权等实现自治的关键性权力赋予律师协会;完善律师协会内部机制,使其更好的承担行业自治的职能;此外,我国可以采取立法监督、司法机关监督以及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等方式引入国家权力对律师行业自治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