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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具备特定的资产属性。大部分国家将石油产业的产权划为国有。在石油资源相对丰饶的国家和地区,国民净收入的提高主要依赖从石油出口创造的资本增值及投资的收益。这种以石油作为资本的再投资改善了本国福利并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作为国有企业,其产权的收益应该由社会回报和私人回报两方面构成。如何测量国有石油企业的社会回报,进而体现国有产权的优势,是本文的主要议题。台海两岸的国有石油企业合作的实质是产权合作,而在产业合作收益中的社会回报部分,主要集中在由石油生产所带来的负外部性问题。根据科斯的观点,产权的拥有者不仅拥有生产产品的权利,也拥有生产污染的权利。为解决这种由产权带来的资源环境因素的负外部性,政府可以采取产权重置、征税和补贴等手段。这其中,对资源环境价值的评估定量过程中的关键是对社会投资回报率的定量化计算。弗里曼资源与价值模型为我国国有企业的社会回报计算提供了理论基础,为明确地测量并了解在环境保护等方面社会投资方面的所产生的收益,从投资角度解决资源谈判中环境补偿的问题提供了分析依据。论文从产权的基本理论观点出发,通过对石油产业产业合作的方式和特点进行研究,分析产权与社会回报的关系。论文从社会回报的定义入手,系统分析其经济学基础。研究主要应用新经济基金的研究方法对台海两岸石油产业合作的社会回报进行定量分析。从对合资公司的社会回报定量分析研究结果来看,国有企业的社会回报,更多得体现出企业的国有属性。即:政府作为企业的所有者所获得的社会回报比重较大。此外,由于石油产品所具有的资本属性,以政府为代表的国家对资源的安全稳定供给及下属国有石油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更为关注。随后,本章创新性的提出国有石油产业合作收益测算模型。该模型分别对经济回报和社会回报进行了详细测量。论文将模型应用到当前两岸在台海合作的石油公司的具体计算上,以验证模型的实用性。验证结果表明该模型可以初步真实的反映出国有产权带来的总收益,为今后计算一经济体内国有产权合作带来的经济回报和社会回报总收益提供了浅显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