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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清末宪政为背景,从历史的、法律的角度对近代西方宪政国家所推崇的平等及其历史涵义进行了考察,指出近现代民主制国家对于民众平等权利的保障的体现主要是通过宪法及其相关法律予以规定,并通过各项法定程序予以保障的,这也成为清末宪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主权在民”思想为包括中国在内的专制国家的人民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通过清末立宪修律中统治阶级对于平等的认识及其平等原则的体现,亦即民众权利的勃兴的微观考察,指出清政府的立宪活动的展开是在西方社会思潮的影响下,在清政府的中坚力量的直接推动下进行的,也是“礼治”的传统法观念与“法治”的近代法观念的较量与对接。虽然在奏折、谕令以及出台的各项具体法律文本中体现了维护皇权阶层、特权阶层的利益要求,但其为法制近代化所做的努力不容抹杀,不仅对于西方的主权在民等思想有所体现,而且对于民权的勃兴起到了促进作用。这些都是宪政国家对于平等的的必然要求,虽然在当时的情境下体现的不是很完善,但毕竟已经迈出了划时代的步伐。而在这之后蕴藏的文化因子和人民对于权利的理解,对于国家和社会的变革无不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尤其是关注和保障民众的要求,这是一个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和谐发展的根基所在,这也是关系到改革成败的关键。
同时本文指出了平等原则在清末立宪修律中的得与失。并且亦指出,现今我们建设法治国家亦应当吸收借鉴我国优秀的传统法文化,应用其合理的一面与现代法治文化形成一种新的融合。因为近代的文化交汇是一个令人着迷的话题,而当时风潮涌动之多样及社会政治法律变革之激烈远出我们的估计,而对当时人、当时事的研究亦足可从中探究历史文化因素在其中的对我们的政治社会、法律制度,尤其是民众权利的深远影响。其对我们赢弱的古老中国所起的积极作用直到现在仍然不能被忽视。而本文亦只是从平等与宪政的关系这个侧面对当时之情境进行了展示,以期能够引起共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