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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器官移植技术是现代医学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也是目前临床医学中挽救许多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生命的重要手段。然而环境污染的加剧以及不科学的生活习惯等诸多复杂因素使得对器官移植的需求也与日俱增。但在现有的医疗技术水平下器官移植仅限于同种异体移植。由于人们的器官捐献意识不高,各种相关制度不健全等原因,可用于移植的人体器官在世界范围内长期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这使得人体器官变得极具商业价值。一些不法分子在巨大金钱利益的驱使下,开始从事人体器官买卖的勾当。尽管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立法禁止买卖人体器官并对此类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但是买卖人体器官的活动在世界范围内仍然日益猖獗。在世界范围内的买卖人体器官犯罪链条中,贫穷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成了买卖人体器官黑市的“供应商”。这不仅引起一系列的严重的社会问题和道德伦理问题,甚至还在暴利的驱使下催生出以盗窃、强迫等手段摘取他人器官,或者杀人之后在盗取他人器官的犯罪行为。在我国,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也是屡见不鲜,各种骇人听闻的人体器官买卖事件屡屡见诸报端。我国关于人体器官买卖的立法起步较晚,2007年才出台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但出台关于买卖人体器官的刑法规制,是在2011年刚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由于关于买卖人体器官的犯罪是新型犯罪,在我国相关理论研究少,从刑法角度对该类犯罪进行系统论述研究的更少,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及相关犯罪进行从刑法理论到司法实践的系统性梳理。本文第一部分概述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包括本罪的概念和类型,以及本罪的立法背景。在立法背景方面,本文着重阐述了人体器官买卖行为的产生及现状,并运用价值分析的方法结合犯罪行为的特征,从该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两方面来论证买卖人体器官行为的犯罪化特征。本文的第二部分运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国内外关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立法进行了概述和评析。对域外有关立法的分析包括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方面,主要是列举两大法系中具有代表性的立法模式,并进行评析。其中法国的公共卫生犯罪专章设罪模式是比较完善的立法模式,应当充分得到借鉴。在国内立法方面,主要是对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进行评析,简要提出现阶段立法的不足之处。本文的第三部分主要阐述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由于《刑法修正案(八)》对本罪的规定是简单罪状,因此笔者以搜集到的相关材料为基础,结合文理解释的方法总结归纳出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以便对本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提供借鉴和帮助。本文的第四部分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与相关罪名即非法拘禁罪、非法经营罪、故意伤害罪和盗窃、侮辱尸体罪进行了比较分析,结合相关案例以区分本罪与他罪的界限,进一步明确本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本文的最后一部分主要是提出了几点关于完善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立法建议。包括将本罪纳入《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增加关于本罪的单位犯罪的规定;增加购买人体器官的罪名;对摘取精神病人器官的行为进行特殊的刑法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