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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难救助,是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目前司法实践中,《海商法》对救助人因过错致使受助人损害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无明确规定,而是依据民法关于过错责任制的一般性规定及《海商法》中救助人可援引海事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推论出:救助人应承担海事赔偿责任限额以内的侵权责任。然,《民法总则》新增的善意救助者责任豁免条款使得善意救助行为成为了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定免责情形,救助人可依据善意救助条款主张责任豁免,这对现行司法实践产生冲击。本文以《海商法》和《民法总则》中救助人责任承担规范之差异为切入点,参考《民法总则》善意救助条款对海难救助人责任承担的影响,通过立法论的方法对完善海难救助人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提出新的建议。引言部分概述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及研究方法。第一章介绍了总则善意救助条款的法理源流与法意解读。本章以善意救助条款的立法背景为切入点,该条款的制订借鉴和移植了英美法系的好撒马利亚人法,通过分析好撒马利亚人法的调整范围得出我国海难救助制度属于善意救助条款所调整范畴的结论。第二章论证了善意救助条款对现行海难救助人责任承担规范产生的冲击。本章从体系分析的角度对现行海难救助人承担海事赔偿责任限额以内的侵权责任的理论成因进行剖析。然,善意救助条款出台之后,自愿救助行为作为侵权行为的法定免责情形,使救助人可依据该规定主张责任豁免,这便对救助人有权援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产生了冲击,造成了海难救助人责任承担规范的法律体系内部之不协调。第三章从正反角度对海难救助人是否应适用善意救助条款主张免责进行辨析。笔者认为,考虑到谨慎救助与"矛刺保护"的权益平衡本质,海难救助人享有救助报酬请求权,相应地,若在救助行为中未能尽到应有的谨慎而致使被救助方遭受损害,被救助人也应享有"矛刺"的保护,即被救助人有权就救助人的过错请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四章论述了海难救助制度亟需完善的必要性,并提出了可行性意见及建议。针对善意救助条款出台后造成的法律体系内部之不协调,笔者建议完善海难救助相关法律制度,在其中明确海难救助人应承担过错责任,而不可依善意救助条款主张责任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