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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融资方式,能够提高整个经济体系的运行效率,它在西方发达国家已有成熟的实践,在亚洲许多国家和地区也得到了迅速发展。就先进国家之金融市场而言,金融资产证券化商品已属成熟之金融产品,其商品设计非仅呈现多样化,且能随金融环境之变迁而推陈出新。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特殊目的机构)是一个专门为实现资产证券化而设立的特设目的机构,具有专设性的特征,也是资产证券化创新特征的重要体现。在对SPV的认识与运用中,需要首先解决一系列重大法律问题,包括SPV法律组织形式的选择,基础资产转移中法律适用规则的确定,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交易与现行证券市场的协调等。台湾地区《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于二00二年实行,系近年来台湾地区从事金融改革,致力与国际金融市场接轨而制定之金融专法之一,本条例提供推动金融资产证券化之法律架构,亦即包括特殊目的信托(SPT)与特殊目的公司(SPC)两种导管。然而,近几年中国大陆经济学界和法学界对资产证券化展开了积极的探索和研究,但在真正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实践才刚刚起步,资产证券化仍然属于一项金融创新业务。在当今形势下,促进中国大陆金融市场的发展和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的完善迫在眉睫。考察各国实践,世界范围内的诸多成功案例表明,通过建立特殊目的信托来设计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是一种切实可行的方式。根据现行的法制环境,以SPT作为导管的资产证券化方案在中国大陆遇到的法律障碍会相对小些。若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中国大陆的特殊目的信托,有必要提高特殊目的信托的法律效力层次和可操作性,并破除现存的法律障碍,以满足中国大陆资产证券化不断发展的需要。鉴于台湾地区的金融环境、法律环境与中国大陆有很大程度的相似性,故台湾地区资产证券化的立法经验对当前祖国大陆推进资产证券化有较大的参考价值。中国大陆特殊目的信托立法可参照台湾地区的资产证券化法律,当然,同时亦不能忘记借鉴其它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立法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