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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法制思想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法制理论同中国革命和建设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邓小平法制思想是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开拓过程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并随着实践的逐步发展而不断完善。研究邓小平法制思想的发展历程,对于深刻理解邓小平法制思想,进一步丰富和深化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邓小平法制思想的形成与发展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为第一阶段,可谓邓小平法制思想的萌芽时期;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至1992年南巡讲话为第二阶段,可谓邓小平法制思想的形成理论体系时期。南巡谈话以后为第三阶段,可谓邓小平法制思想的新发展时期。邓小平有关社会主义法制的论述都是零星的、分散的,大多是以谈话的方式提出的,没有专门论证其法制思想的著作。因此对邓小平法制思想的发展历程进行研究,可以使我们清楚地看到邓小平在各个时期,主要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所形成的法制思想,利于我们在整体上去把握邓小平的法制思想,认识到邓小平法制思想是一个完整的科学理论体系,避免孤立片面、断章取义的去解读邓小平的法制思想。邓小平法制思想内容丰富翔实,涉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各个领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确立了民主与法制在全局中的重要地位,提出了加强法制建设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保障的思想;第二,完整地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即“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第三,阐明了经济建设与法制建设的关系,创造性地提出了“两手抓”的方针;第四,提出了要处理好法治和人治关系,党和法律的关系,党和政府的关系的思想;第五,提出了从中国国情出发,保护最大多数人的人权的思想;第六,创造性地提出了“一国两制”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