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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医疗卫生领域的发展也突飞猛进,伴随而来需要更明确具体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这块领域及周边的行为。医疗需求的猛增和医疗法律法规的滞后之间的冲突日益明显。不法分子认为医疗卫生行业利润可观,将罪恶的双手伸向了这一领域,在不具备合法资质的情况下非法行医,给患者的生命健康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扰乱了社会卫生管理秩序。近年来,随着医疗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法律对处理非法行医这一类案件做了进一步的明确指导,重拳出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好医疗卫生管理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本文从非法行医罪认定疑难问题的研究背景入手,以研究意义作为指导方向,通过结合运用实证研究法、定性分析法、跨学科研究法和个案研究法等研究方法来将非法行医罪的犯罪构成进行展开论述,明确本罪的认定标准,理清认定思路,解决好本罪的刑法处罚定位。本文主体分为七个部分:引言部分,简述了问题的研究背景,研究方法和研究意义。从这三点作为本文的指导方向和入手点。在研究背景上,主要描述了我国现行法律对非法行医罪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描述了目前非法行医罪的现状。在研究方法上,简要说明了本文的研究方法的运用。研究意义主要是要引起司法界和学术界对这一罪名案件的重视,既要惩罚犯罪,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合法权益,又不可盲目扩大打击范围,给医疗行业的发展带来桎梏。第一部分,研究非法行医罪的概念。首先从我国刑法上,阐明了非法行医罪的概念,对犯罪构成进行分解分析。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形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非法行医行为的具体规定进行分析,以及描述对犯罪情节的具体法律要求。第二部分,研究非法行医罪行为主体的司法认定。本部分首先分析了犯罪主体的内涵、本罪主体究竟属于一般主体还是特殊主体。其次分析在主体范围内六种特殊情况的主体资格的认定问题。分别是:三超”执业医生的主体资格认定、实习医生的主体资格认定、医疗美容整形的主体资格认定、养生保健的主体资格认定、乡村医生的主体资格认定、黑诊所中的“假医生”、“游医”的主体资格认定。最后研究本罪犯罪主体的共犯的特殊问题。第三部分,研究非法行医罪的客观行为的司法认定。首先从行医行为的专业性、目的性、科研性和对象性的角度,论述了“行医”行为的内涵。对行医行为的范围进行简要划分。其次结合刑法第336条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推拿等活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重点研究了“行医”行为的两种特殊情形。最后对违法阻却事由——被害人的承诺问题是否成立本罪,从被害人承诺的构成和被害人承诺的效力两方面进行分析。第四部分,研究非法行医罪的“情节严重”的司法认定问题。联系《解释》对“情节严重”的司法认定进行基本阐述。研究了本罪的加重结果的认定问题,并着重对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的因果关系的三种不同观点进行比较分析。第五部分,研究非法行医罪的故意的司法认定疑难问题。故意、过失以及意外的差别,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他罪的重要因素。第六部分,研究非法行医罪与相关犯罪的关系问题。本部分从犯罪的故意形态上分析了本罪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从犯罪目的和犯罪手段上分析了本罪与诈骗罪的区别,从犯罪主体的身份上分析本罪与医疗事故罪的之间区别。另外,非法行医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及其相似,但从犯罪客体的条件要求上,非法行医罪缩小了犯罪主体的范围,因此本罪将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一般犯罪构成吸收。非法行医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产生了竞合,根据《解释》的指导,采取了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将数罪以重罪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