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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诉讼回避制度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大约萌芽于东汉时期,隋唐时期正式形成,历经宋元之后,明清时期走向成熟。明朝诉讼回避制度沿袭于前代,既有继承,同时又有创新。伴随明朝日趋完善的司法制度,小大之狱日渐被朝廷所重视,这就为明朝诉讼回避制度的产生提供了前提条件。诉讼回避制度从本质上讲不同于以前的籍贯回避、亲属回避、科举回避等。这一制度主要是为了避免官员徇私枉法,以达到整顿吏治的目的。明朝诉讼回避制度包括籍贯回避、听讼回避、亲属回避和监察回避等。其特征主要有回避人员广泛性,几乎适用于所有官员;回避原因多样性,主要包括亲近关系回避、籍贯关系回避和其他关系回避;回避责任明确性,规定了应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官员承担相应的责任。就明朝诉讼回避制度影响而言,其承前启后,对清代诉讼回避制度的产生与发展起到了重大的作用。同时,对防止官员徇私枉法,任意妄为,促使他们秉公办案和廉洁自律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此外,对现代诉讼回避制度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我们必须认识到:诉讼回避制度是为明朝专制政权服务的,它无法在根本上遏制腐败,因此有其历史的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