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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与农村城镇化、现代化的推进,农村土地价值凸显。这些因素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数量更多、情况更复杂、牵涉主体更广。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事关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仲裁与诉讼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两种重要方式,实现二者的有机衔接意义重大。然而由于制度层面和实践层面的原因,仲裁与诉讼之间存在着衔接障碍,影响了矛盾纠纷及时化解。本文正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文章开篇首先通过一则案例指出实践中土地承包经营仲裁与诉讼衔接不畅的具体情形,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属于仲裁受案范围却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仲裁庭做出的仲裁裁决因一方当事人起诉而不生效,由此产生了“法院不受理、裁决不生效”的僵局。第二部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方式。这部分内容简要介绍和分析了目前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四种方式,包括仲裁、诉讼、调解与和解。本文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特点,对上述方式各自的优缺点进行了论述。第三部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与诉讼衔接的理论阐释。此部分首先探析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与诉讼衔接的概念。然后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仲裁与诉讼衔接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与诉讼的衔接障碍及成因分析。首先归纳了存在的主要衔接障碍表现,包括“裁后可诉”存在僵局和保全、执行与证据、事实认定存在衔接不足。本文认为障碍成因包括土地承包仲裁与诉讼受案范围不一致、仲裁裁决没有终局效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仲裁机构自身存在不足以及仲裁与诉讼互通协作机制欠缺。第五部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与诉讼衔接障碍的突破路径。本部分围绕基本理念与仲裁角色定位展开,本文认为土地承包经营仲裁与诉讼衔接应当树立“保护农地承包经营者利益”和“保证公平、兼顾效率”的基本理念。然后本文探析了农地仲裁角色定位问题,认为农地仲裁应当凸显作为“诉讼分流方式”的作用。随后对“仲裁行政化、诉讼化”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完善建议。第六部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构建。从立法、司法、执法三个层面提出了突破衔接障碍,构建衔接机制的意见。本文认为,立法层面上,法院应适当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受案范围。保留目前“裁后可诉”的模式,同时修改《土地承包调解仲裁法》,增加“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被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况下,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规定。此外,应尽快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相关法律法规,使权利体系明确化。在配套机制层面上,应当建立健全仲裁诉讼实践协作机制、建立“裁后再诉”证据事实衔接机制、切实提升仲裁机构工作水平、加大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