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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在全国范围内出现了大量以行政裁量基准为载体的行政行为相关因素的行政立法现象,行政行为相关因素的规范工作也日益凸显出来。而本文探讨的“相关因素”理论并不限于行政裁量行为中应考虑哪些相关因素的问题,实际上在法律有明文规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在做出羁束行政行为的时候,同样涉及相关因素的考量问题。本文期望可以在行政法学的一些法理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先进审查技术规则,结合我国实际,对具体的相关因素的考量标准进行探讨。使模糊的规定明确化,宽泛的幅度具体化,执法的标准客观化,从而建立起对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的内控机制,预防和减少权力寻租的控制机制,提高违法成本的促进机制,从而更有效地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文章第一章从行政行为相关因素的概念和特征出发,对其按性质进行了分类,并分析了其在行政法中的地位和作用。行政行为相关因素是指行政主体依法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或者可以考虑的与行政行为之间有本质或合理关系的因素。根据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之间的内在关系,是否与行政行为的各环节或要素之间有着某种合理的关联性,而将广义上的“相关因素”分为作出行政行为时应考虑的相关因素和不应考虑的非相关因素。而以相关因素是否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为标准,可以将其划分为法定相关因素和酌定相关因素。文章第二章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层面对行政行为相关因素进行立法分析,在立法层面上提出了建立相关因素的审查制度的建议,并引入了行政机关应说明并公开作出行政行为的原因和依据、对行政机关作出决定所考虑的相关因素进行类型化规定等技术规范。文章第三章重点讨论了其他国家和地区对相关因素一些值得借鉴的成功判例和研究成果。事实上,由于相关因素的考量与行政法上的其他基本原则有着相互交叉、渗透而又联结的关系,并共同通过行政行为表现出来。所以对相关因素审查的技术规则也应与其他行政法学原则相结合地来分析,包括合理原则、比例原则等。文章第四章通过建立对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相关标准制度、行政复议制度、本级人大常委会对政府行为的审查、本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及本级工作部门所做行政行为的相关因素进行审查等制度,来提出行政机关对相关因素考量的规范及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