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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益成熟的市场经济驱动商业交易的不断深化,人格权中的财产利益被人们重视和利用,在此过程中产生出对传统人格权理论的强大冲击,推进人格权理论的新变革。财产性人格权是人格权中财产利益的利用下形成的一种人格权,承认其存在并探讨其内容设置是民法典制定背景下的现实任务。 财产性人格权的提出存在理论依据,其概念并不涵盖人格权的所有内容,也不超出人格权的本质含义。明确其特征、范围是概念界定的应有之义,也是区别于传统人格权的主要依据。财产性人格权有别于商事人格权、知识产权、财产权等权利,必须明确权利之间的区别。确立财产性人格权的正当性和必要性是进行研究的价值基础,有必要结合立法实际和司法现状,多角度、全方位为财产性人格权的存在价值进行解答。财产性人格权是人格权的合理扩充和发展,其性质必须明确在人格权范围内进行解答。财产性人格权的利用方式源自于实践,是社会需求发展出的多样化利用,承认并推动利用方式的丰富是社会经济和人权发展的必然趋势。但不可否认的是,其权利是受到限制的,特别是不能像商品那样完全自由地进行流通,这也是坚守其人格权性质的原因。财产性人格权的限制不仅体现在时间方面,还体现在权利内容方面。 财产性人格权的多方面理论研究最终是为立法和司法服务。基于目前法律规定无法正面解决该权利,要从根源上解决该问题必须适时地利用此次民法典制定的契机,在立法层面对其进行明确规定。在多种立法模式下选择适合此权利存在的方式,采用德国模式即在已有的人格权体系内进行适当地调整。在民法典模式下即设置人格权编,对财产性人格权的权利内容、限制和保护进行系统化、集中化的规定。结合目前的立法建议稿,对具体条款内容逐一进行细化、补充和改进,通过具体化的条文设置为财产性人格权确立立法的内容和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