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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学教育体系中,法律硕士(Juris Master,简称JM)已有十几年时间,但仍算得上是一个新生事物。法律硕士的设置是专业学位人才和学术型人才分化的表现,是现代社会职业划分细化、社会分工细化的结果,也是我国法律职业的现实需要。法律硕士教育是以法律职业为背景的硕士研究生层次的法律专业教育。它所设定的培养目标在层次上高于法律本科生、实践导向上具有明显的法律职业背景,并且具有传统法科学生所不具备的复合型专业结构。法律硕士教育是我国法学教育改革实践中一次有重要意义的尝试,法律硕士教育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是对现行法学教育存在突出问题的反思,也是对法学教育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在推动了我国法学教育改革和完善等方面也有重要的作用。
我国的法律硕士教育是在借鉴美国J.D的人才培养模式基础上同时结合了我国的具体国情和法学教育的现状而设立的。由于具体国情和法系的不同,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设立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同时,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制度的设立是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主法制建设以及法学教育改革等因素造成的必然选择,它的形成和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
全日制法律硕士教育制度在我国已经历经了十六年的发展,各个试点院校在办学过程中不断累积经验和教训,并在此过程中形成了具有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的教学模式。在以安徽大学为例的研究中,从法律硕士教育的招考方式、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师资队伍、学位论文、就业去向等方面可以看出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现实状况。
但是近年来,随着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报考人数的日益增多,相应的招生规模亦在不断扩大,法律硕士教育模式的很多不足之处或者说与现阶段的济发展不相适应的一些问题也日益显现出来。这些问题大致包括在课程设置、教学方式、教育资源、培养理念、就业方向等诸多方面。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成为继续发展和完善法律硕士教育制度一个迫在眉睫问题。
面对我国法律硕士教育模式中存在的如此之多的问题,通过对其进行剖析,从而相对应的对法律硕士教育模式中的招考制度、教学体系、教学方式、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及法律硕士教育的职业化定位等方面提出具体的改革意见和建议,以促使我国法律硕士教育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