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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主物的归属问题,一直是民法上一个热门的话题。先占制度又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制度。早在我国刚刚准备起草民法草案时就有学者提出我国应当把这一制度写进民法中,可是不知什么原因国家却回避了这一问题。在民法不断走向完善的这段历程里,发生了很多与先占有关的案例,就因为我国民法中没有这一制度在全国掀起了激烈的讨论。最终因为没有法律依据支持这一制度,这些无主物都毫无例外的判归国家所有。这使得这些发现者以及民众非常不满,政府和人民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笔者认为确有必要将这一制度写进未来的民法典中。本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四川乌木案引出无主物以及与无主物相关的问题。第二部分,由于我国并没有无主物归属的相关制度,所以通过研究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对于无主物的相关规定得出,这些国家在无主物归属问题上适用先占制度,并且从中找出了先占制度的起源、概念以及性质和构成要件。第三部分,主要是对我国民法中无主物归属制度的考察。首先指出我国历史上在立法上是承认先占制度的,但是在新中国成立时却在立法中摒弃了这一制度。其次写了我国现行民法中无主物归属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即由于我国立法中并没有无主物的相关规定,导致司法实践无所适从,各种争议不断。最后总结了存在这种立法缺陷的原因。第四部分,主要是对我国无主物归属制度的构建。首先分析了我国适用先占制度的可行性,其次提出了我国适用无主物归属制度的现行建议。笔者认为应当先在物权法编中加入有主物与无主物的分类,然后在物权法中关于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中加入先占制度的相关内容,主要包括确立先占制度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先占的基本概念及构成要件和确立先占制度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