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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无论以何种形式出现,其背后都蕴含着伦理的因子。刑事证据制度作为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环节,主要价值功能是确认和限定刑事证据、调整和约束刑事证据行为。与其它法律制度一样,刑事证据制度必须要得到伦理上的辩护和支持,才能正当发挥作用并获得“善”的结果,彰显其道德生命力。从整体上看,刑事证据制度的伦理基础无外乎“正义”二字。这是通过对刑事证据制度历史渊源的考察和功能内涵的分析而得出的结论。在人类历史上,先后经历了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和自由心证制度三种历史类型的刑事证据制度。这三种类型刑事证据制度背后的伦理支撑分别是神之正义、人之正义、法官正义,由此可以从经验上得知刑事证据制度与正义有着天然的联系。从刑事证据制度的功能内涵出发,通过理性的分析,依然可以得出“刑事证据制度应当以正义为首要价值取向”的结论。对于刑事证据制度而言,正义有着极为重要的道德意义,是一项具有优先性地位的伦理价值。但是,由于正义价值多元化和功利成本及其它伦理价值对正义的限制,刑事证据制度正义又是一种有限正义。如果以罗尔斯“两个正义原则”为理论原点和分析标准,那么刑事证据制度只有在实现“证明法律事实、维护人的尊严、限制行为失范”这三条正义之要求的前提下,才具有合理正当性,才能体现制度自身的“善”。随着司法文明的不断发展,刑事证据制度基本原则发生了由证明性到可采性的位移。现代刑事证据制度无不是以可采性原则为基础构建。所谓可采性是指刑事证据被法律容许作为定案根据的性质。可采性原则改变了刑事证据制度过去以发现案件真实为唯一“善”的局面,在全面追求正义价值的同时,还兼顾关怀其它道德价值。刑事证据制度可采性原则既体现了实质正义的要求,能够确立证明结论道德上的确定性;又包含着形式正义的要求,能够确保证据行为的正当性。刑事证据制度可采性原则对于刑事证据制度行为主体的道德要求各有侧重。对于刑事证据提供者而言,应当坚守正当程序的道德责任;对于刑事证据抗辩者而言,其拥有任意自白的道德权利;对于刑事证据采信者而言,必须保持中立,此乃应有道德尺度。刑事证据制度是一个制度体系安排,其由若干具体证据规则叠加构建、有机组合而成。由于历史或现实的原因,我国现行刑事证据制度,在技术侦查手段获取证据的规范、沉默权、亲属容隐、职业免证特权、非法证据排除等具体规则上存在缺失或缺陷。然而,这些规则无不包含着合伦理的诉求。只有在彻底厘清这些刑事证据规则道德价值的前提下,才能为建立健全刑事证据制度规范奠定坚实的伦理基础,进而实现合目的性的制度完善或改良,从而推进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现代化。利用技术侦查手段获取证据在当前刑事司法领域中充分展示了实践合理性,同时,其还有一种满足社会防卫功能的道德合理性。但是利用技术侦查手段获取证据可能对个人隐私权利构成潜在的巨大威胁。因此,要满足“恪守国家道德责任”和“合理尊重公民隐私”两个方面道德要求,尤其是要克服“重国家大德轻个人小义”的道德偏差,规范技术侦查手段获取证据行为,切实保护公民隐私,使技术侦查获取证据可能引发的伦理争议最小化。沉默权无疑具有“确保公民免受国家不正当侵害”的价值。沉默权的道德意义主要立足于维护人性尊严。但是,在我国以集体本位为坐标系的道德观念中,沉默权似乎难以得到道德认同。我们应当在借鉴西方个人本位价值观念为确立沉默权进行道德合理性辩护的同时,坚持集体本位的道德原则对沉默权限制进行正当性解释。亲属容隐规则在中西方的伦理渊源不尽相同。古代中国亲属容隐规则是以“人”为主,偏重于维护家庭伦常关系,是以一种道德义务的范式出现;西方容隐规则是以“我”为主,偏重于保障人的基本权利,是以一种道德权利的形式存在。但是,不论在古代中国或是西方,亲属容隐的道德内涵均是呵护人伦亲情、维护人性之善。在现代社会,沉默权是一项有边界的权利。其道德边界在于:不能为“爱亲”而将“爱人”贬值、在重大是非问题上应当大义灭亲、不能将“亲属得相容隐”与“亲亲得相首匿”相等同。我国在坚守道德边界的基础上,要考虑绝大多数人的道德情感和道德水准,按照“中人”的道德标准,对亲属容隐的立法重构。职业免证特权意图保护的道德关系是社会必不可少的专家系统信任关系。这些特殊信任关系有着非同寻常的道德价值,不论是从功利论,还是从义务论的视角进行分析,都能得出同样的结论。由于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特别是对专家系统的信任缺乏坚实的社会基础,因此,在建立职业免证规制这一问题上,切不可草率行事,而是应当从伦理环境培育和立法技术研究两个方面入手,在刑事证据制度体系中为其预留空间。依据正当程序,区分合法证据与非法证据,本身具有道德实践意义。非法证据从“危害个人法律信仰”和“损害国家司法尊严”这两个方面展示了其“恶”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道德价值则在于通过惩罚性制度安排,维护个人和社会本应具有的良知。尽管我国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仍然存在不足之处。因此,有必要从伦理学的角度为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鼓与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