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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中必须对第三人进行保护,因为只有保护了第三人才能使非交易人敢于进行交易。建立物权变动中第三保护制度学界已经形成共识,但到底采取何种制度对第三进行保护则是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研究物权变动中特定第三人的保护,通过对第三人保护的几种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几种保护第三人制度的利弊,最终认为保护第三人应该用善意取得制度。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界定标题术语。第一,文章探讨的第三人保护是从市场交易活动中的物权变动动态过程为视角,而非从静态意义上对“第三人”进行定义。物权变动一方面涉及到物权变动关系中的当事人利益(包括出让人与受让人),另一方面基于物权的对世性与排他性特征,物权变动还可能涉及到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的利益。由于第三人利益代表了经济交易秩序,保护第三人利益是进行社会发展的前提,故而对第三人的利益法律应予以重点保护。因此,在物权变动中科学、合理的界定第三人的内涵与范围是对第三人进行法律保护的前提。物权法上的第三人有两种:一是与物权出让人有法律关系与物权的受让人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第三人。比如,在某一物上存在抵押权,当所有权人与其他人订立合同出卖自己的动产时,由于该动产上已经设定有他人的抵押权,存在受让人利益保护与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二是与物权受让人有法律关系与物权出让人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人。举例来说,张三由于受到李四的欺诈将自己的东西卖给李四,而李四又将该物出转卖给王五,此时王五对于张三来讲就是第三人。假设张三与李四之间的合同被宣告无效,这时依据合同法所确立的原则,无效合同解除后发生双方返还财产的结果,然而由于此时的标的物已经转移给了王五,这时存在第三人利益丙的保护问题。因此,文章对第三人问题进行了重点研究,物权变动中的第三人是专指与原出让人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第二部分:保护第三人的意义。物权变动中对原所有权人利益保护还是对第三人利益保护的选择实质是法律对静的安全保护或是动的安全保护的选择。静的安全保护的是原权利人的占有和归属利益因此被称为“享有的安全”或“所有的安全”,其目的在于保持原来已经形成的稳定的社会秩序;而动的安全则以保护交易过程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为宗旨称为“交易的安全”,主旨在于圆滑财产流通,谋求社会的整体效益。保护第三人的目的就是保护社会整体交易秩序,保护市场交易的安全。从个人私权角度考虑,原物权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应得到法律的平等保障,但一旦二者发生冲突时,我们不得不选择其一。此时,立法出于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做出的必然选择就是保护第三人利益而非原物所有人的利益。第三部分:第三人保护制度进行比较。保护第三人的观点有很多种,其中主要观点有:1、以善意取得制度保护第三人;2、以公示公信原则保护第三人;3、以物权行为无因性保护第三人。文章这部分是本文的研究重点,在该部分,笔者重点探讨了与第三人保护密切关联的几个制度,包括传统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和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这几项制度法理基础深厚,都有特定的历史发展脉络,每一个问题都涉及到与之相关的制度,这部分也是当前学界最有争议的地方。笔者试图围绕物权变动中特定第三人的小角度来探讨相关制度的优劣,并对之进行评析。第四部:物权变动中特定第三人保护制度的模式选择和修正。对物权变动中第三人保护涉及到价值选择判断问题。如何选择第三然保护制度既要考虑法理的通畅,又要考虑国民的法律接受力,考虑人民大众的法律情感,以便使该制度能够得到更好的执行。通过对三种保护第三人的制度的比较分析,笔者认为应该以善意取得为主,同时吸收其他制度的有点,并修改善意取得制度的不足之处,建立一个全新的善意取得制度。首先,关于标的物。善意取得制度不仅能够适用于动产,同时也能够适用于不动产;赃物、遗失物在特定条件下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其次,第三人“善意”的判断标准。笔者主张客观标准对善意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