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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内,涉外离婚管辖权的确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关于涉外离婚管辖的法律规定存在着不足的地方,如存在过度管辖、平行诉讼、当事人挑选法院、区际管辖权冲突等问题。而被喻为“文明司法体制标志”的不方便法院原则可以有效解决我国涉外离婚管辖制度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本文将通过介绍源于苏格兰的不方便法院原则这一制度,论证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涉外离婚案件中运用的合理性。通过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以及借鉴英美法系在涉外离婚领域对该原则运用的成熟经验,本文对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涉外离婚诉讼中的运用进行了初步探索,并提出自己的一些浅陋见解。本文正文部分共分四章:第一部分主要概述了涉外离婚领域中的不方便法院原则。首先阐述了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概念,然后以美国和英国为例介绍了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发展,最后概述了涉外离婚领域中的不方便法院原则。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涉外离婚中运用的合理性。分别从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涉外离婚中运用的必要和可能两方面论述。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涉外离婚中运用的司法实践。通过介绍两个经典案例,以揭示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运用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主要介绍了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通过介绍国外涉外离婚领域对该原则的运用,从而探寻其运用方法和分析标准,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第五部分主要阐述了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涉外离婚诉讼中的具体构建。分别从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两方面入手构建,同时在借鉴国外涉外离婚领域对该原则运用的成熟经验基础之上,考虑到婚姻关系的本质属性,单列了在涉外离婚诉讼中对相关利益因素的衡量问题,以推动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涉外离婚诉讼中的科学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