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非法经营罪在1997年刑法中作了规定,之后立法机关不断扩大该罪的范围,司法机关一步步扩大该罪的适用范围。非法经营罪的适用范围的扩大引来学界的广泛关注,本文试图仔细分析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条文的具体表述,研究如何对本罪进行合理并且更加有效的限制,以期能给司法实践工作提供一个合理的参考标准。
非法经营罪的扩张已经极大超越了本罪适用范围,大有向“口袋罪”扩张的倾向。罪状设置不合理导致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区分的困难。“非法”指违反国家规定,我们应当从相对罪刑法定与相对违法性的立场判定“非法”,必须指出违反的具体是哪一个“国家规定”。“经营”涉及的应当是行政许可行业,将本罪的法益确定为市场准入秩序。对本罪情节判定应当坚持客观标准,向结果犯或者数额犯转化。对本罪兜底的解释应当坚持体系解释,只有不属于前三种的情形才适用本项规定。经济犯罪的范围具有极大的变动性、政策性,本罪应当随着市场化改革不断进行调整。
非法经营罪的扩张已经极大超越了本罪适用范围,大有向“口袋罪”扩张的倾向。罪状设置不合理导致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区分的困难。“非法”指违反国家规定,我们应当从相对罪刑法定与相对违法性的立场判定“非法”,必须指出违反的具体是哪一个“国家规定”。“经营”涉及的应当是行政许可行业,将本罪的法益确定为市场准入秩序。对本罪情节判定应当坚持客观标准,向结果犯或者数额犯转化。对本罪兜底的解释应当坚持体系解释,只有不属于前三种的情形才适用本项规定。经济犯罪的范围具有极大的变动性、政策性,本罪应当随着市场化改革不断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