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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公安机关作为集民主与专政两项职能与一体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机关,单纯依靠强制性管理手段开展治安管理,已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面对人民群众权利意识的觉醒以及日益严峻的治安形势,在治安管理中逐渐增加科学、民主和公正因素,已成为一种巨大的社会需求。行政指导作为一种新型的柔性管理方式,自20世纪30年代在日本产生以来,因其具有的非强制性、灵活性等特点,日益受到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关注和重视,并越来越广泛地将其运用于经济与社会管理过程中,起着补充和替代、辅导和促进、协调和疏通、预防和抑制等多方面的积极作用,收到明显的成效。本文认为,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工作中,不仅应依法运用法律赋予的行政许可、处罚、强制、检查等强制性管理手段,加强对社会治安的管控,而且还应借鉴吸收发达国家的经验做法,在依法行政的原则下,充分运用建议、鼓励、教育、引导、劝阻和协商等非强制性的行政指导方式,发挥其柔性管理手段的功效,配合传统的刚性管理手段,积极争取行政相对人的支持与配合,及时消除各类不安定因素和治安隐患,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驾护航。本文首先从公安机关参与构建和谐社会、平衡公安机关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公安机关角色定位演变发展、解决治安管理突出问题以及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需要五个方面论证了在治安管理中运用行政指导的必要性,并结合公安机关的行政理念和我国民众的文化心理传统,论证了运用行政指导的可行性。同时,指出行政指导的有效运用离不开正确的定位。公安机关必须坚持在依法行政原则的指导下,正确处理好公安机关的权力性与行政指导的非强制性之间的关系,摆正行政指导在诸多治安管理手段中的位置,扬长避短,刚柔并济,才能使行政指导在治安管理工作中充分发挥功效。在此基础上,本文结合行政指导的功能和治安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论证了行政指导在治安管理中的若干制度构建。指出应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告知、治安防范提示、治安建议书、治安管理激励和治安管理示范等工作制度,使行政指导真正融入到日常治安管理工作之中,成为具体的、操作性强的工作制度,并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最后,本文还指出,行政指导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行为方式,在我国行政理论和实务界尚属新生事物,对行政指导的行为性质、具体形式、程序规制以及救济方式等方面尚未形成统一权威的认识,公安机关对行政指导的了解、认同程度还不高,警员的专业知识和理论素养还不能适应行政指导的要求。要使行政指导成为一种较规范的行政行为方式,被公安机关真正认可与广泛接受,并有效运用于治安管理实践,取得预期的效果,还有待理论与实务界进一步的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