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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近几年来全社会热议的重要话题,是我国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里想要达到的理想社会状态。然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过程。在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法治是其内在要求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本文从中西方和谐社会的思想渊源出发,探讨了法治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间的协同互促关系。本文除引言外,共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本文以中西方的和谐社会思想渊源作引,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与基本特征进行了概述。通过梳理中国传统社会的儒家思想、道家思想和墨家思想以及西方的柏拉图、孟德斯鸠和马克思、恩格斯对和谐社会的经典论述,印证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继承和发扬了中西方优秀的和谐社会理念,是科学的,发展的,符合我国现实国情的和谐社会观。第二部分,从法律的产生,社会多元利益的协调,和谐社会整体功能的实现以及社会动态和谐的保持这四个方面,分别论述了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法治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基本特征之间的互动关系——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实现都与法治密不可分。第三部分,论述了法治的落实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具体体现在:第一,法治促进社会矛盾的解决。法律可以预防社会矛盾的产生,同时又可以化解已出现的社会矛盾。第二,法治促进社会管理体制的创新。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的构建,以及公民有效参与社会管理机制的设立,进而推进政府从全能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型。第三,通过法治促进社会运行机制的完善。法治能够较以小的社会成本实现最大的社会效益,并保障社会其他调整机制的有效运作。第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切实落实法治。包括转变法律观念;坚持依法执政;完善法律体系;坚持依法行政;深化司法改革。此外,由于法律和法治自身局限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还要求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尤其是伦理道德规范协调发展,形成全面、广泛、多层次的社会规范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