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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主要的商事主体,公司运行具有迅捷性和经济性。对公司和股东而言,以简单、迅速的方式处理公司事件是重要的目标。随着公司交易活动的频繁,公司治理环境越来越复杂,从而使司法成为改善公司治理环境的救济手段之一。公司非讼程序作为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基本方式之一,与诉讼程序相比,具有简单、灵活、快捷的特点。而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虽然增加了大量可诉事项,提高了公司事件的诉讼性,但现行《公司法》忽视了公司纠纷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没有依据公司纠纷的性质进行类型化区分,导致产生公司纠纷审理程序错位、法律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又因我国立法界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的思维习惯,在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对公司法上的诉权做出回应,也没有将公司非讼事件列入其特别程序内。公司非讼程序在《民事诉讼法》上的缺失,致使公司事件在程序法上得不到及时的救济,甚至得不到救济。公司非讼程序在立法上的缺陷,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处理某些特殊公司纠纷的效果不佳,由此激发了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司法介入和公司治理、公司事件多样化与程序单一化等诸多矛盾。 基于以上理由,论文从程序相称原理、诉讼经济化和改善公司治理环境三个方面论述完善我国公司非讼程序的必要性,以现有法律为前提,域外立法为参考,并结合案例,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的角度对公司非讼程序问题进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从立法模式选择、适用范围、程序具体内容三个方面,提出完善公司非讼程序的建议。 论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其中正文三章,概述如下: 论文第一章为公司非讼程序的概述。首先,从非讼事件和非讼程序的概念入手,进而分析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的区别;其次,界定公司非讼事件范围和公司非讼程序的内涵;最后,介绍公司非讼程序介入诉讼法理的意义。 第二章为公司非讼程序的相关规定和存在问题。本章以现行《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前提,结合司法实务和相关案例,重点分析公司非讼程序在立法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如程序错位问题、公司非讼程序适用范围狭窄问题、法律操作性不强问题、公司非讼程序运行规则缺失问题,并指出完善公司非讼程序的紧迫性。 第三章为完善我国公司非讼程序的建议。首先,从程序相称原理、诉讼经济化和公司治理环境三个方面,指出完善公司非讼程序的必要性。其次,基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立法例的比较,提出完善我国公司非讼程序立法模式的建议。最后,从实体法角度,分析股东知情权纠纷、股东会召集权纠纷等五类纠纷纳入公司非讼程序适用范围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笔者建议将来修改《公司法》时,扩大公司非讼程序的适用范围,明确公司非讼事件类型。从程序法角度,提出完善公司非讼程序特殊运行规则的建议,涉及管辖、当事人、前置程序、诉讼费用四个方面。笔者建议将来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将非讼程序单独设立一章,规定非讼程序运行的一般规则,专节规定公司非讼事件的一些特殊程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