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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纠纷主要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或者法人之间因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等环境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争议。环境纠纷随着环境问题的产生而产生,并日趋增多。因环境问题而生的环境侵权现象及其救济将成为今后我国的一大社会问题。 在我国,现行的环境纠纷处理方式主要有协商、行政调解和诉讼等方式,经过实践的证明,这些纠纷处理方式都存在一定的缺陷,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这就需要其他的纠纷解决方式来弥补。 而随着各种行业性、专门性纠纷的新型仲裁的不断出现,人们对于用仲裁方式来解决环境纠纷表现出极大的热情。仲裁,作为一种灵活、经济的纠纷解决机制,早已在国外及国际解决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得到普遍采用且已日臻完善。笔者通过对我国现实情况和环境侵权的特点的分析,阐述了我国建立环境纠纷仲裁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还对我国建立环境纠纷仲裁制度的法律依据,环境纠纷仲裁的特点,环境纠纷仲裁的基本原则等加以详尽的分析。 在我国,虽然部分地区已有环境仲裁的成功实例,但我国仍缺乏这方面的立法,既没有专门的环境仲裁机构,也没有专门的环境仲裁法规。笔者除了建议在现有的《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环境纠纷仲裁制度,通过在环境保护基本法中明确提出仲裁是解决环境纠纷的一种程序,来显示仲裁作为环境污染纠纷解决方式的重要性,还要在依照现行《仲裁法》的基础上,参考《劳动争议仲裁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专门的《环境仲裁法》明确环境仲裁机构的设置、职能,环境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资格的确定,仲裁人员的资格条件,仲裁程序,以及不服仲裁的补救措施等具体问题,为我国建立环境纠纷仲裁制度提供法律支持。 环境纠纷仲裁制度,能使环境纠纷迅速、简洁、公正、科学、合理的解决,有利于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环境、社会与经济的协调发展,应该成为今后解决环境纠纷的一条重要途径。但环境纠纷仲裁是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逐步完善起来的,往往不可能在试行之初就建立起健全的法律机制,因而怎样在实践和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合理地进行规范和调整,确实是颇为不易之事,还需要不断的探索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