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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90年代产生的网上银行,成为电子商务领域最新的金融服务方式。在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下,网上银行是在计算机技术和Internet网络技术的基础上,采用电子数据的形式,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一种新型银行。因为是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相结合的产物,所以不管是纯网上银行,还是分支型网上银行,都具有高效率、低成本、虚拟化、开放性等独特属性,并且能为客户提供全天候、跨地区、实时高效的服务,具有传统银行难以媲美的优势。自产生之后,网上银行的迅速发展令世人瞩目,却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网上银行因为没有改变其作为银行的本质属性,仍属于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同时因为与网络和计算机的结合又增加了新的风险类型,再加上它本身一些新的特点使得网上银行不再适应传统银行的监管模式。网上银行对现行法律尤其是银行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在新时期对网上银行进行有效监管已经成为各国面临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在全球,美国的电子商务发展迅速,网上银行出现的最早并且日渐显现优势,美国政府对网上银行的监管也具有较高的水平,很多方面值得我们借鉴,欧盟国家也形成了一些自己的做法,尤其是英国;而在亚洲,新加坡和香港地区的网上银行也很受瞩目,其在监管方面的某些做法也为我们完善监管法律制度打开了新的思路。分析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监管实践我们得知,完善的法律法规是有效监管的基础,只有用监管法律制度将监管目标、监管机构、监管内容等确立下来,监管才能有效进行。但剖析我国网上银行监管法律的立法现状,却发现,仍存在许多不利于对网上银行网上银行有效监管的问题:一、法律层次低,总体构建上缺乏协调性;二、对市场准入的规定过于模糊,市场准入机制不够严格;三、金融机构自身对网上银行的内部审计缺失;四、法律责任不明确,缺乏对客户的有效保护;市场退出机制不完善。这些问题的存在说明我国现阶段的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并不能适应对网上银行监管的需要。深入研究网上银行监管理论,建立和完善既能与国际接轨,又能符合我国国情的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在现阶段既具有理论意义,又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网络银行监管制度是一整套机制和组织机构的总和,为适应网上银行监管的需要,从而维护社会公众对网上银行的信心,建立规范经营、公平竞争的金融秩序,促进金融业在新的技术条件下快速发展,本文提出了一些粗浅的立法建议,包括:在现行监管法律制度基础上,根据网上银行的特点和监管的需要,或作出适当调整和补充,或出台单行条例,在安全性、消费者利益保护、开发兼容、全球性等原则的指导下,确立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监管目标,建设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网上银行内部控制相结合的多元监管体制,建立从市场准入、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一直到市场退出的完整的监管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