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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纸馅儿包子案”到“双菱空调案”再到“鸿茅药酒案”,一系列损害商誉的案件引发了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广泛讨论。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发展,网络消费模式的普及,实践中出现经营者利用互联网刷单炒信的案件。对于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是否应当入罪,应当定为何罪,是否有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适用空间,这些问题的研究具有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立足于理论和实践,梳理我国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刑法保护理念,通过分析实践中面临的具体困境,尝试提出解决思路。文章一共由三部分组成:第一章介绍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刑法立法现状与刑法保护理念。目前,刑法对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保护缺乏系统性,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刑法保护必须借助其他法益。以保护的法益、犯罪行为表现以及保护方式为依据,将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刑事法律规定分为专用罪名和非专用罪名。专用罪名是指损害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直接构成该罪,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提供的是直接保护;非专用罪名是指一般情况下,犯罪行为并不表现为损害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保护的法益主要不是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但在特殊情况下,行为人如果采取损害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方式实行犯罪,也可以利用非专用罪名来规制行为。从权利性质和国际保护的角度,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权具有显著的私权属性。但是,刑法分则的罪名分类体现出我国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刑法保护是以秩序为本位,公平竞争秩序是主要客体。通过分析立法上的选择和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发现我国刑事领域对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保护奉行的是强保护理念。第二章立足于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分析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刑法保护的困境。首先,分析罪与非罪界分不明的原因。合法行为与刑法危害行为界限不明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在于地方保护主义,另一方面是因为维权、曝光的手段以及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一般违法行为与刑法危害行为界限不明的原因在于对“重大损失”、“严重情节”和对刑法谦抑性认识不到位。其次,分析专用罪名的入罪标准。本节以裁判文书为基础,从构成要件展开,分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入罪标准的争议。本文认为刑法没有明确将主观方面限于直接故意,并且实践中存在行为人放任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结果发生的情形,因此间接故意可以构成本罪;虚伪事实的认定应当结合主客观的认定标准,不仅要根据客观上是否存在虚假成分以及大众主体对信息的认知,还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认知进行判断;重大损失只包括直接损失,不包含行为的间接损失;根据秩序本位的刑法保护理念和当然解释,“他人”不仅包括特定的个人或经营主体,也包括某一具体的行业。最后,本章分析非专用罪名在司法适用中的争议。非法经营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能否评价近年来出现的通过虚增自己或者他人商誉,以非语言或文字方式实施的损害其他商主体商誉的行为,学者对此具有不同的观点。实践中存在敲诈勒索罪、虚假广告罪以及假冒注册商标罪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竞合关系说、牵连关系说等理论争议。第三章对完善我国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刑法保护提出若干建议。首先要厘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合法行为与刑法危害行为的关键在于捏造和散布的是否是虚伪事实;一般违法行为与刑法危害行为的界分要注重区分行为主体、主观方面和法律后果。其次,为了应对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有必要重新解释刑法,使其适应社会的变迁。文章认为应当将贬损行为纳入专用罪名的客观方面且虚假事实包括不正当增加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的事实。最后,解决非专用罪名的司法适用争议,关键在于明确非专用罪名的罪数形态。以损害他人商誉的方式勒索财物会产生敲诈勒索罪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竞合;以发布虚假广告的方式损害他人商誉会产生虚假广告罪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竞合;假冒他人标志损害他人商誉会构成行为之间手段与目的的牵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