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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组织不法行为引发的成员国对第三方的责任问题是国际组织法上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目前国际社会关于这个问题的立法和实践都相对滞后,学界的研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本文拟从现行国际法、国际实践以及理论等方面出发讨论这一问题的发展现状,并论证成员国对第三方的有限责任说在理论上具有正当性,而且获得国际立法和国际实践的支持。 本文认为,尽管目前还没有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可以适用于这个问题,但是国际组织的成员国不应当仅凭其成员资格而为该组织的不法行为对第三方承担法律责任。在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很难断言该组织的成员国应当对该组织的义务向第三方承担共同责任或者次要责任。换言之,对于国际组织实施的国际不法行为所引发的国际责任,该组织是这一责任的主要承担者,而其成员国则应当承担有限责任。国际组织具有的独立法律人格是国际组织成员国对第三方承担有限责任的法理基础;成员国对第三方的有限责任也有助于确保国际组织的独立性,促进国际组织的长远发展。针对有学者提出的成员国对第三方承担有限责任的弊端,解决之道可为:自愿的第三方可以通过事先的安排降低风险、规避损失,非自愿的第三方则可通过适用刺破公司面纱理论获得救济,通过这种区别处理,尽量避免出现对第三方不公平的结果。有限责任理论已经在很多国际组织得到长期适用,关于其移植风险的担心很大程度上被夸大了。而目前也很难找到足够的证据支持有限责任理论不能适用于一般性国际组织的观点。此外,有限责任还具有独特的优势,能够提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国际法委员会通过借鉴既往研究成果、修正有限责任理论并引入刺破公司面纱理论,在《国际组织的责任条款草案》中实际上确立了有限责任制度。这一《草案》是国际社会达成的重要共识,也为我们认定成员国对第三方的责任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