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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我国政府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为改善农村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农村地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帮助农村地区贫困人口提高收入水平,促进城镇农村之间、东部西部之间区域间协调均衡发展,消除农村地区贫困,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而采取的重要手段。农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提出及相关制度的建立,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其内容在不断丰富、与时俱进。最初,农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来解决绝对贫困——温饱问题,而现在同时需要考虑解决相对贫困——发展问题,从而帮助农村贫困人口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伴随着农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力度逐年增大,国家层面和部分地方相继出台相关制度,对资金的筹措、分配、使用、拨付、监管、绩效考评等进行了规制。农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不断投入和有关制度的不断健全,巨大改善了我国农村地区的贫困面貌。新时期新形势下,我国农村扶贫开发不仅要求更加注重精准,而且更加讲求质量。农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领域的恶性使用现象比如使用瞄准产生偏离、使用效率较低、贪污、挪用、监管不足等应得到有效遏制。要实现我国最新扶贫纲领《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明确的“到2020年,稳定实现扶贫对象不愁吃、不愁穿,保障其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贫困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扭转发展差距扩大趋势”总目标,就应对产生这些恶性使用现象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探寻解决方案。不可否认这与我国目前关于农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法律体系不够健全有密切关系。比如国家层面立法,目前只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发布的部门规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地方层面立法,主要通过各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地方政府规章、“扶贫开发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表现,这暴露出我国有关农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法律规制领域立法较为分散、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立法较为滞后、可操作性不强、政策倾向严重、监管明显不力等不足。客观来看,在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直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脱贫攻坚依然是最关键的环节,而农村扶贫开发中用好用活农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又是一块十分难啃的“硬骨头”,因此针对这些已经暴露出的不足,完善农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法律制度规制十分必要。具体说来,我们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如制定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等,从而规范政府的干预行为,明确权责边界,运用法律健全农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管机制,严格追究农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领域内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