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确立了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这一法律制度,但是,《合同法》第286条并没有对该权利的成立、行使、范围等作出规定,其缺乏操作性,因而在随后的司法实践中,鲜见依据286条对承包人进行保护的案例。同时,近年来,房地产业在我国迅速发展,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滞后,造成了房地产市场极不规范,拖欠工程款的现象十分严重,随之导致了大量民工工资被拖欠,进而影响到社会的安定。鉴于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颁布了法释[2002]16号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适用《合同法》286条处理有关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若干问题作了解释。为正确适用法律,将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落实到实处,本文立足于实务中遇到的问题,结合现行的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有关的观点,从优先权的权利属性、成立要件、优先权与其他权利冲突时的处理等三个方面作了一定程度的探讨。一、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属性。本文认为,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属于法定优先权。但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制度因在我国缺乏登记制度的支持,且实务中主要用于保护建筑工人的工资,故不应认为优先权随债权转移。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可以预先放弃。二、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构成要素。本文从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构成的主体、客体和范围三个角度继续了阐释,并结合实务中遇到的问题,认为合法分包人、转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不享有优先权,无效合同的承包人也不享有优先权,优先权的担保范围应包括工程利润。三、优先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优先权是一个相比较而存在的权利,实务中,往往会发生优先权与其他债权人的权利相冲突的情形。本文阐述了优先权与买受人权利的冲突处理,针对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消费者要求过户的权利,项目受让人的所有权等权利发生冲突时的先后顺序提出了一定的见解,针对可能出现的不同情况,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与处理办法。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主要表现在:针对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制度在我国司法实务中运行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自己的见解。特别是对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是否包含利润、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与消费者的房屋过户请求权、多个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竞合时的受偿顺序等问题,可能具有一定的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