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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据立法的不断发展,“定案根据”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但是对于定案根据到底是什么,立法和理论界都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定案根据和证据是有区别的,我国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审查结果则是强调证据可以或者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条件。本文试图从我国关于定案根据的立法和相关司法案例入手,总结出定案根据的考查因素及运行机制,并对目前定案根据的现实困境和困境原因进行分析。本文正文部分总共分为六章。前两章主要是对我国刑事诉讼中定案根据立法现状和司法案例的梳理总结。第一章主要是对定案根据相关的立法样态,从法条条文本身和考查内容进行梳理和分析,并对立法样态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第二章笔者从我国司法实践中选取了五个涉及定案根据的刑事案例,总结和分析了各个案件中法官对证据能否转化为定案根据考查的因素,并对法官考查因素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在前两章对定案根据立法样态和相关案例分析的基础上,三、四两章总结出定案根据的考查因素和运行机制。第三章笔者总结出定案根据的考查因素包含合法性要求、真实性要求、关联性要求、证明力要求及法定程序要求。紧接着从考查因素是否全面和考查顺序两个方面,对立法和实践中定案根据的考查因素进行思考,指出在考查相关因素时存在的问题。第四章总结出配合定案根据考查因素的运行机制,主要有非法证据规则,证人、鉴定人的出庭,法庭质证,以及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保障和制约。第五章分析定案根据的现实困境以及困境原因。第一部分定案根据自身困境的分析。具体来说,定案根据本身的问题在于,没有明确的概念,在立法中表现出许多不同的表述,法定质证程序存在例外规定,实践中法官对定案根据的考查内容、考查顺序具有随意性。造成定案根据本身困境的原因主要是定案根据并非证据法概念,没有清晰的范畴界定,而且我国刑事案件中,对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的主体、程序没有分离,致使区分考查因素的顺序实际作用不大。第二部分运行机制困境的分析。定案根据运行机制的缺陷在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存在困难,实际庭审中证人、鉴定人出庭率很低,刑事判决书中裁判理由部分对定案根据的说理不充分。导致运行机制困境的原因主要是非法证据的定义不明确,刑事案件中法官无法摒弃对案件真实和诉讼效率的追求,我国刑事诉讼构造特点,我国庭审中直接言词原则得不到有效贯彻,案卷中心主义在我国长期存在。第六章是对定案根据的合理化及运行机制的完善思考。笔者针对第五章分析的定案根据困境原因,提出了自己建议和完善思路:1.定案根据概念明确化、立法合理化;2.非法证据排除的进一步完善;3.证人、鉴定人出庭率的提高;4.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保障和规则;5.坚持“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