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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是人类社会的天然诉求,没有秩序,人类社会就会陷入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因此,如何确立并有效维持一定的社会秩序就成为人类社会自古以来不断思考和探索的重要问题。建构论唯理主义认为,只要制定出良好的法律规范,并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就足以建成人类社会的一切秩序,亦足以承载起人类社会的所有美好价值。这种法律观,基于对人类理性的极端自信,凭借其强烈的现实针对性和确立秩序的快捷,在中西方社会转型过程中备受青睐。而自近代以来,中国面对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亟需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快速确立起新秩序,法律作为构建秩序的最有效手段,因而被广泛采用。但是,建构论唯理主义法律观在进入实践中存在的悖论却并不为人注意,而如果这些悖论没有得到妥善解决,最终又会影响良好秩序的达致,甚至可能得到一个法律更多而秩序更少的结果。 本文意欲通过对具有建构论唯理主义色彩的1950年《婚姻法》在实践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揭示建构论唯理主义的实践限度和存在的悖论,进而引发对通过法律建构秩序的反思与警惕。文章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重点介绍法律建构秩序的理论。首先阐述法律建构秩序何以可能,然后论述法律如何建构秩序,最后叙述自近代以来,法律建构秩序论在中国的流行。 第二部分,引入极具建构论唯理主义色彩的1950年《婚姻法》。在这一部分,重在揭示1950年《婚姻法》的建构论唯理主义色彩,即试图通过制定法的理想图景改造婚姻家庭,来确立婚姻家庭的新秩序。 第三部分,揭示1950年《婚姻法》的实施困境。通过揭示《婚姻法》的实施困境,为下文的论述做铺垫。 第四部分,通过前文的铺垫,指出通过法律建构秩序在实践中存在的悖论,说明这种法律观虽有可取之处,但若不能妥善解决存在的悖论,反而会出现事与愿违的结果。 本文最终目的在于通过对法律建构秩序论的实践考察,说明其可取之处与历史合理性,但重在揭示其在实践中可能面临的困境和存在的悖论,以警醒对建构论唯理主义的盲目迷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