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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是人类的共同财富,保护文化遗产不仅是每个国家的重要职责,同时也是国际社会的共同义务。纵观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进程,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发展轨迹。本文从立法体系、行政管理、资金保障、保护方式四个方面,对美国、法国、日本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进行了比较,试图找出发达国家有效保护文化遗产制度体系的共性,并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的完善提出几点建议。 本文包括引言和正文,共计4章。 第一章首先介绍了文化遗产的概念,根据不同的标准将文化遗产分为动产与不动产、有形文化遗产与无形文化遗产、陆上文化遗产与水下文化遗产、世界文化遗产与国内文化遗产、历史文化遗产与自然文化遗产五类。其次介绍了保护文化遗产的国际条约和宪章,最后总结了文化遗产保护四项基本原则,即“真实性、完整性”原则,“保护优先”原则,“可持续利用”原则和“整体保护”原则。 第二章对发达国家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现状进行了介绍和分析。美国虽然历史很短,但是古旧建筑都保护完好,第一节主要从文化遗产保护的类型、主要法律和组织结构以及经济优惠政策三个方面入手介绍了美国的历史环境保护体系。法国同中国一样,有着丰富的文化遗产,其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是随着文化遗产概念的扩张而不断地向前扩展的。第二节以遗产概念的扩张为脉络对法国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发展的漫长历程进行了介绍。第三节则介绍了日本文化遗产保护的概况。日本的文化遗产保护经历了挫折和探索的过程,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中日两国一衣带水,在自然环境、气候特征、文化传统、建筑形式等都有很多相似之处,借鉴日本在历史环境保护领域的经验,有助于我国的历史环境保护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第三章在上一章的基础上,从立法体系、行政管理、资金保障和保护方式四个方面对美国、法国、日本的现有文化遗产保护体系进行了比较分析,试图从中抽象出各国有效保护文化遗产的共同制度特点。 第四章介绍了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现状,对中外文化遗产保护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我国现有保护体系的缺陷并对完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体系提出了几点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