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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制度,是一种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如果运用得当不仅能够促使监狱的面貌取得较大改善,而且也能有效降低再犯罪率,基于此种功效,其已为世界各国刑事立法普遍采用,而且适用范围还在不断扩大。在我国,自2003年《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下发后,作为社区矫正种类之一的“缓刑”再度引起我们的注意,其适用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是在所难免的,同时这也暴露了缓刑制度的立法与司法方面有许多待完善之处,鉴于缓刑制度对于实现刑罚的目的,推动刑罚执行活动的运作意义重大,本人拟在众多学者的研究基础上,再次对缓刑制度进行研究。本文通过介绍缓刑制度的起源,使大家对两大法系的缓刑发展情况有宏观角度的认识;通过我国97年刑法与79年刑法有关缓刑的规定之比较,充分论述我国在缓刑立法方面的进步,当然进步不代表完美。本人认为仅仅从表层上对缓刑进行注释学分析远远不够,本文论述了缓刑制度的理论依据,而且又从价值的角度对它进行深刻的研究,使其理论进一步深化。毕竟缓刑制度的出现是刑事理论发展的结果,也是刑罚制度改革的结果,它体现了人们对价值的追求,因而把价值论引入探讨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缓刑制度是世界性的法律制度,各国政治、文化背景等各方面的差异,使其有关缓刑的规定各有特色,基于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目的,有必要对缓刑制度进行一下域外比较,为避免论述冗繁及其他因素限制,本文仅选择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作为参照,就起源、类型、适用、考察及撤销等问题进行比较。立法是对社会资源的第一次分配,如若使缓刑制度得以充分展示其价值与功能,不仅需要尽量减少立法中的漏洞,还需要司法实践中的合理适用。我国缓刑的适用状况整体上来说是好的,但并不代表不存在问题,我国缓刑的适用过程中依然存在着诸多不尽如人意的缺陷,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缺陷与不足,本文就法官素质、适用阶段、考察阶段及类型四个方面的相关内容提出部分完善建议,以期能够为我国的缓刑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做出一点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