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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民事诉讼的视角对法官自由裁量进行分析。并试图解决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法官自由裁量是否必要;二是法官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自由裁量;三是法官在自由裁量时有何限制?以这三个问题为中心,本文的论述分为三节。 文章第一节将解决的是法官自由裁量必要性的问题。首先是介绍法官自由裁量的含义,自由裁量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种角度来理解,广义上的自由裁量包括法官在处理案件时所有的自由判断和决定,狭义上的自由裁量则仅指当在法律规定不确定时,法官对法律的界定和修补,并在此基础上对案件进行裁判。广义自由裁量虽然比较概括地提炼了自由裁量在各种语境下的共性,即“自由地判断和决定”,但因为它所包括的太广泛,只宜作为一个称谓,而难以进行定性分析。所以,本文所讨论的限于狭义上的自由裁量。其次,在概括了自由裁量的含义之后,介绍了民事诉讼中的自由裁量,并比较了它与行政自由裁量、刑事诉讼中自由裁量的区别。再次,对于法官自由裁量的必要性,本文没有用列举的方式给予说明,而是希望通过对历史上就这一问题的争论进行描述得出一个更为深刻的结论。因为在社会发展的某些阶段,法官自由裁量普遍存在而且得到广泛的肯定,但在另一些历史时期,法官自由裁量又被严格的限制并且受到严厉的批判,这些现象显然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本文把法律思想史上赞同或反对自由裁量的观点放在特定的历史阶段进行考察,得出自由裁量的程度与法律制度的建全程度成反比,与社会生活的活跃程度和复杂程度成正比的一般规律。因为法律的规定不可能像自然科学的公式般准确,面临着世界的复杂多变,自然科学的公式尚且不能囊括一切可能,法律就更无法完全准确地预测未来世界将会出现的种种情况了。本文第一节对自由裁量历史渊源的介绍目的就在于此,希望通过对历史的回顾,正视法官自由裁量的必要性问题,并且也为解决自由裁量的范围和限制提供一个客观而谨慎的基础。 文章第二节解决的是法官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自由裁量的问题。本节紧扣狭义自由裁量的定义,分实体法的推理、事实的确定、程序法的适用三个方面论述:当出现了什么情况时,自由裁量就开始发挥作用了。本节解释了为什么要将自由裁量(狭义)从法官对案件的所有自由判断和决定中独立出来,因为自由裁量不仅要考虑到个案的正义,而且还有缔造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