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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对公司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其既是一种约定义务又是一种法定义务。股东是否依照法律、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出资,不仅会对其他股东、公司本身产生重要影响,也会危害到债权人、社会公众的利益。然而,现实生活中,虚假出资、出资不实等各种瑕疵出资现象大量存在,这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危害了交易安全。在股东出资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其能否获得股东身份,若获得股东身份又能否享有完全的股东权利,若不能完全享有又该对哪些权利进行限制,以及如何限制,我国法律法规对这些问题虽有涉猎但缺少相对明确的规定,理论界及实务界存在较大的分歧。本文拟通过对瑕疵出资股东权利限制问题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具体分析,以期对瑕疵出资股东权利限制制度的完善提出有益性建议。全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股东瑕疵出资的鉴定及其危害,瑕疵出资是一个上位概念,它是指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或公司章程及股东协议中的出资义务,涵盖出资义务不履行,出资义务不适当履行,其既具有违约性质又具有违法性质。揭示了瑕疵出资对公司、完全出资股东、债权人及社会公众的危害。第二部分是瑕疵出资与股东权利之间的关系,认定股东身份的标准应是其是否与公司或者其它出资主体达成了成为公司股东的合意,因此,股东瑕疵出资不影响其股东身份取得。但这并不同时意味着股东权利可以被完全的行使。第三部分是瑕疵出资下股权受限的理论基础,对其予以限制是权利与义关系的内在要求、股东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司契约理论的要求。第四部分是瑕疵出资股东权利限制的具体内容及其实现途径,主要选取了六项与股东关系密切的具体权利,如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权利,对其现状及现行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东决议三种限制途径分别进行了评析。第五部分是我国瑕疵出资股东股权受限之完善,提出了限制应遵循的三项原则,同时提出了对限制标准、限制途径予以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