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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由美国的次贷危机引起的全球性的经济危机也同样席卷了中国,对我国的经济和人民生产、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影响,特别是对我国投资领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打击,在对经济领域造成影响的同时也对我国的法律,特别是投资法中利用海外直接投资和我国在外国的投资,保险,银行法等都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的目的就是找出本次经济危机的原因,通过分析危机对我国经济和投资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从而发现我国现有的投资法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以达到法律之完善。 从2008年全球性经济危机至今世界各国在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刺激本国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在不断探索经济危机发生的深层次的原因,但是经济危机首先在美国发生有其必然的原因。从本质上看,是美国低储蓄、高消费的发展模式问题,从体制机制方面看,金融疏于监管,存在四个环节上的重弊。(一)次级房地产贷款以及由此引发的房地产泡沫。(二)房贷证券化。(三)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不力。(四)美国是世界上经济霸主已经动摇,美元是全世界公认的流通货币不复存在。四个因素共同形成美国金融泡沫的螺旋体和生长链。其中一环的破灭,就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最终演变成今天美国乃至世界的金融危机。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在一国出现的经济危机必然要在世界范围内造成影响,中国在世界经济发展中越来越占有重要的地位,这次经济危机也使中国经济增长速度放缓趋势明显;使央行的货币政策陷入“左右为难”的境地;同时中国银行业的经营效益增长出现困难。在我国的投资领域,经济危机也对我国几个主要的投资方向,如房地产,股市,黄金市场,出口等都造成了很大的危害。国际金融动荡向我国传染,股市和房市受到冲击,持续不断的金融风暴诱发我国股市过度下跌,房市“硬着陆”;全国出口呈现减速迹象,特别是对美出口金额大幅下降,虽然对发展中国家市场出口增长仍然强劲,但是这也改变不了我国南方沿海城市大批工厂倒闭的命运。经济危机造成了世界范围内的投资紧张,我国的吸引海外投资也受到了重掇。 2008开始的全球经济危机之所以对我国的主要投资领域造成如此大有破坏作用是与08年以前我国对经济监管的实际情况是分不开的,2008年以前房地产,黄金,股市都不同程度的出现了过热的投资热情,这于中国的实际需求是不相符的。在利用外资方面我国给三资企业“超国民待遇”,外资的准入掌握在政府手中,企业自主权小,对外资偏于审批管理,忽视市场手段。而与之相配套的投资法,虽然在投资措施方面对三部外商投资企业法作了修改,但是现行的投资立法仍存在很多不足,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从立法权限上看,存在着立法权限不够明确,法出多门的现象。(二)从立法方式上看,内外资分别立法的"双轨制"立法方式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本质上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三)从立法技术上看,按企业形式分别立法造成外资立法重复、矛盾现象严重,对法律的权威性以及统一实施带来了很大影响。(四)从立法内容上看,原则性的软条款多,可操作性的硬条款少,且很多条款已陈旧过时。而解决不足的一个很好的方法是制定一部统一的外资法,对外资的准入问题,经营问题,银行业改革等问题进行统一规范。 美国次贷危机无疑为中国投资风险的防范与监管提供了反面的经验教训,尤其对我国投资法的完善与发展,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为健全外资法,制定统一的投资法典,必须要更新观念,改善投资环境,解决不同法律部门,不同层次的法律之间的冲突,制定统一的外资优惠政策,通过完善立法和利用相关的规章制度来规范外资并购行为,完善各企业组织法及与外资法相关配套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