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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的驰名商标制度是为了突破知识产权地域性的限制以及注册取得原则,防止在外国已经注册的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在本国遭到抢注,然而根据公平原则,本国商标一样可以获得同等的“待遇”。作为通过法律移植过来的制度,在其本土化的过程中,却悄然从一个法律制度异化成“质量”与“商誉”的认证或保证标志。驰名商标并不是一类特别的商标,而是商标的法律保护方法,是司法对一个商标在相关公众领域内享有较高商誉的法律事实状态的确认,则此商标在法律上就获得了“反混淆”或是“反淡化”的“特权”。虽然知识产权是对世权,但是驰名商标的认定确是“个案有效”,不过“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一时间驰名商标被捧上了“神坛”,成为了企业的巨大荣誉,官员的非凡政绩,消费者的质量保证与品位追求,商标代理机构与律师的财富来源,然而却成为了法官的麻烦事。原被告当事人,通过虚构商标侵权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对驰名商标进行司法认定,而以驰名商标为前提才可以进行的扩张保护,就不是真正的目的了。驰名商标虚假诉讼为法院带来了识别难与惩治难的司法困境,然而为了预防,法院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起到了一定的效果,如强调被动认定、按需认定以及个案有效的认定原则,但是有些措施却出现了矫枉过正的问题,牺牲了驰名商标的制度价值,甚至危及诉讼法律制度的基石。如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3号)剑指驰名商标虚假诉讼,规定不得在判决书主文认定驰名商标,调解书不得涉及驰名商标的认定以及排除了域名与驰名商标纠纷认定驰名商标的“缘由”的具体规制措施,其核心是认为驰名商标属于事实范畴,非权利范畴,即不是程序法或是实体法上的权利或是利益。如此,随之而来的问题是,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存乎?亡乎?故此,应针对驰名商标虚假诉讼的特点以及引起的历史原因、社会原因、诉讼法律制度原因以及行为的经济成本原因出发,提出司法之外预防,司法之内识别以及刑事惩治等规制措施。笔者希望通过本文,首先可以对驰名商标虚假诉讼的司法困境提供有效规制建议;其次,就是对虚假诉讼问题的解决提供有益的探索路径;最后,可以引起各位同仁对法律移植及其本土化所引起的问题与中国法治进程带来可能的有益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