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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2011年5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新增罪名,为实践中此类行为的定罪量刑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本罪颁行以来,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对“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含义,本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与类似罪名的区分等,都产生了不同的理解,影响到本罪的理解和适用,本文采用比较研究与刑法解释相结合的方法围绕这些争议问题进行理论上的探讨,以期对司法适用的统一、理论研究的深化有所裨益。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写入《刑法修正案(八)》的背景。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虽也有对用人单位不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规定,但由于操作性不强、处罚较轻,没有形成足够的威慑力,实践中因拒绝支付劳动报酬而引发的恶性事件屡屡发生,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瑞士、泰国、俄罗斯刑法典都有相关的规定并给予较为严厉的处罚,取得了不错的效果,给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第二部分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行为方式进行了研究。分别界定了“劳动报酬”、“数额较大”“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政府有关部门”等相关规定的范围,为正确认定行为是否构成本罪及构成本罪后如何正确量刑提供了借鉴。第三部分论述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停止形态。依次研究了本罪的未遂、中止及既遂形态的认定,认为本罪基本犯存在未遂和中止,但加重犯只存在成不成立的问题而不存在未遂形态。第四部分是对本罪司法认定的研究。分别讨论了本罪与民事违法行为、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占罪等相似罪名的区别。行为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只有满足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且有支付能力仍不支付等条件时才可能构成犯罪,否则,只能以民事违法行为论处。本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关键在于,后者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自愿交出财物,而本罪是不作为犯罪且为纯正的不作为犯,表现为行为人拒绝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合同诈骗罪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行为人没有履行能力而谎称有履行能力诱使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从而谋取利益,而本罪的行为人是有履行能力而谎称没有履行能力不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本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侵犯客体、主体、犯罪对象等方面都有较大不同,从而将两者区分开。侵占罪是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表现为变合法占有为非法所有,犯罪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把握这三点就可以与本罪区分开。将本罪与相似罪名进行区别,有助于厘清界限,从而正确的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