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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以及地区贸易自由化的不断发展和深入,以及随着近些年我国“走出去”以及“一带一路”等国家政策的大力倡导,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甚至国内个人海外投资和贸易活动均日益频繁,相关市场主体遇到各类国际性民商事纠纷也越来越频繁和常见。在所有的纠纷解决机制中,国际商事仲裁方式是目前在国际民商事领域最为重要和常见的解决方式。国际商事仲裁之所以成为国际商事交往中最为适宜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在于仲裁裁决的终局性,或者说,在于仲裁“一裁终局”的特点。即裁决一经作出,就对于争议具有最终解决的效力。另外,仲裁的契约性、独立性、终局性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等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尊重。但是,各国立法普遍规定法院对于国际商事仲裁拥有监督的权力,同时也规定法院在某些环节上协助仲裁、支持仲裁,确保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因此,如何协调仲裁和司法的关系,是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一个重要命题。 从世界范围看,在整体上司法与仲裁二者间呈现出这样的关系与趋向:法院对仲裁从严格监督发展为适度监督、从单纯监督发展为协助监督并重,所不同的是,不同国家在具体制度方面依然有所不同。在司法与仲裁二者的关系上,各国均开始不断放松对仲裁的司法监督,司法对仲裁的协助和支持日益增多。法院与仲裁之间的关系也不断走向协调和平缓。在司法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审查方面,同样呈现出司法倾向于维护和尊重仲裁裁决的有效性、终局性和独立性原则,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得到他国承认和执行的情形不断增多和加强,国际仲裁裁决的非内国化理论、国际公共政策等近几十年发展起来的理论和学说得到广泛认同。 撤销审查、承认和执行审查等是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最重要司法审查方式,并已被各国普遍采用。各国司法实践中,表现出不轻易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趋势,对裁决的撤销程序逐步趋于规范和严格。在撤销审查的标准方面,主要集中在程序性瑕疵的审查,不轻易触及仲裁裁决的实体问题。《示范法》下的“撤销是对仲裁裁决的唯一追诉手段”原则得到众多国家和地区的采纳和认可。承认和执行国际仲裁裁决于一项国际仲裁裁决而言意义重大。一项国际仲裁裁决如果不能获得承认和执行,那么仲裁制存在的基础就将被动摇。《纽约公约》、《示范法》及欧美发达国家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国际仲裁裁决的撤销审查、承认和执行审查标准方面形成了相对完善和系统的标准体系,各国的司法审查标准在各有差异的基础上,展现出不断趋同的趋势。 我国通过《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等立法以及通过过去几十年的司法实践,在充分借鉴相关国际公约以及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基础上,形成了相对完善和系统的仲裁以及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和标准,在国内和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以及司法审查方面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然而,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体制以及我国仲裁事业发展相对较晚,我国在国际商事仲裁及司法审查立法以及实践规则方面均存在不少的问题,例如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裁决审查标准方面的“内外有别”的双轨制问题、国际仲裁裁决的国籍识别标准困惑问题、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境内仲裁的性质和定位问题、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上诉机制建立、中国贸仲委、上海贸仲委和深圳贸仲委等几个涉外仲裁机构之间管辖权的争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与该几个机构有关的仲裁协议和管辖权的审查认定标准等问题。因此,探究国际社会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标准的普遍理论和实践标准等,从理论上厘清各种相关问题,并且研究我国商事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相关问题背后的原因并提出完善建议,对于维护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终局性、促进国际商事仲裁的统一性及其健康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理论价值。 本文的主体部分共包括5章内容。 第2章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与司法审查的基本理论 本章主要介绍现代国际商事仲裁与司法审查的基本理论,共分5节内容。首先分析了现代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起源、建立和发展,剖析了仲裁制度的契约性、独立性、民间性、终局性等本质属性,并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定义、分类进行了界定。在仲裁与司法的关系方面,从仲裁的本质属性入手,分析了司法对仲裁支持与协助的同时,如何平衡司法对仲裁的监督和审查问题。在司法审查理论方面,着重分析了司法审查的理论基础、价值目标以及司法审查对仲裁特别是仲裁裁决的范围和适度性等边界问题。为后续具体的司法审查标准论证打下了基础。 第3章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界定之司法审查 本章直接切入正题,一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作出后,对第一道司法审查环节(即界定该裁决的国籍问题)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全面分析和论述,共分5节。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审查和界定是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作出后行使司法追诉权(申请撤销)、承认和执行的前提,不同的国籍(例如国内裁决和外国裁决等)关系到不同的仲裁裁决权利实现路径和措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审查和界定的标准非常复杂,从国际公约到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所建立的标准也不一致。于我国而言,我国的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和界定标准更是独树一帜,采用内外有别的“双轨制”模式,与国际惯常规则和标准差异较大,导致实践中产生了诸多的问题和困惑,例如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境内进行仲裁并作出裁决的国籍识别问题等。本章对此进行全面介绍和分析。 第4章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之司法审查标准 本章是本文的核心章节之一,共分7节。本章首先介绍了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之一的撤销制度的基本定义和基本制度,分析了撤销制度的基本理论、价值目标等。在具体考察对撤销制度的司法审查标准时,从当事人主动申请撤销审查以及法院依职能审查两个方面角度,对国际社会通行的撤销制度的司法审查标准进行了分类比较研究,主要有程序性方面的问题如:仲裁协议无效、程序性不当、管辖权问题、仲裁庭组成和仲裁程序违法;实体性问题如事实问题、法律适用问题、证据问题。除此之外,还考察了其他审查标准如可仲裁性问题和公共秩序问题等。本章对国际社会的审查标准惯例统一进行了分析,同时对比分析并指出了我国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审查标准方面的问题,诸如内外有别的双轨制、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境内作出的裁决涉及的国籍审查和界定、国内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的冲突协调等。 第5章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之司法审查标准 本章同样为本文的核心章节之一,共分3大部分的内容。首先阐述了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基本理论问题,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关系、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基础和依据。其次着重介绍了《纽约公约》下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的司法审查标准,《纽约公约》下的司法审查标准代表了多数国家的标准典范和基础,该公约项下的审查标准和范围涵盖仲裁协议问题、未适当通知当事人、管辖权问题、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不当、裁决没有约束力、停止或已被撤销、可仲裁性以及违反公共政策等。最后对我国在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方面的司法审查标准进行了全面分析,并对仲裁和司法实践中有关这方面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了个人建议。 第6章我国商事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建议 本章以中国的仲裁立法与实践为考察对象,在对比和借鉴前文论证和揭示的国际社会关于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及审查标准制度之主流立场与实践的基础上,剖析中国当前仲裁立法与实践中存在的弊端,着重论证和指出,随着中国仲裁事业发展以及内外环境的变化,现行的“双轨制”司法监督模式应予改变,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应仅限于程序性事项,中国仲裁立法应就仲裁地点、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境内仲裁裁决的国籍界定标准等事关仲裁制度体系整体的重要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应严格规范和限制“社会公共利益”规则的适用,以及应当对撤销仲裁裁决之诉的若干程序性规定等重大制度加以完善,以推动中国仲裁进一步适应和融入现代国际商事仲裁的主流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