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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工作是关乎国家事业后继有人的战略工程。由于其在识别能力、判断能力上均处于较低的层次,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等天然缺陷,致使社会各界给予未成年人更多的关注和关爱。即便如此,鉴于人之社会属性的固有特质,未成年人同样要与外界发生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法律上他们作为民事主体的地位是不容抹煞的。所以,当未成年人这一社会特殊群体侵权致人损害时,在责任承担规则上亦为法律特别对待。《侵权责任法》第32条是我国法关于未成年人侵权责任制度的基本规范。在该条规则所确立的责任制度体系内,《侵权责任法》第9条和第38条~第40条分别对未成年人受教唆、帮助侵权和未成年人校园侵权责任承担规则做出了特别的设置。立法需赖解释而被适用。由于未成年人侵权涉及到多方当事人复杂的利益关系,因此,对这些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条文规定的合理化解读,则构成了法官司法裁量公正化、正当化的理论基础。本文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我国未成年人侵权责任制度的法律发展,对我国当代未成年人责任制度的历史和立法演变历程进行一个大致的梳理,将各个阶段的立法背景和通说观点简单分析,以为下文具体细节的展开奠定基础。第二部分,论述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法律理解和适用。由于第32条规定的是未成年人侵权,监护人责任制度的基本规范,其他任何涉及未成年人侵权类型的责任承担规则均应在其“总体精神”下予以解读,所以本部分的内容将针对该条具体规则背后的理论依据和责任基础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同时结合学界的观点提出自己对第32条的理解。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分述了未成年人在两种特殊情境下,即未成年人受教唆、帮助侵权责任和未成年人校园侵权责任的法律理解与适用的相关问题。作者结合理论上对两种特殊的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承担制度解读观点的评析,指出其合理和不合理之处,进而提出自己的观点。同时,这些与监护人利益攸关的责任主体若和监护人责任发生共存时,责任承担规则应当如何适用,作者在通过对条款的解读过程中,逐一对此予以说明。第五部分结合上文的观点,提出我国未成年人侵权责任制度的立法完善,主要对第32条应当完善的立法建议具体说明,使得条文的规定既能体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立法初衷,又能兼顾各方责任主体利益衡平的政策考量,实现法律上的应然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实然效果最大化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