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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总是随着时代发展的需要而不断完善的.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网络侵权案件的不断增多,各国在法律体系方面受到了一系列挑战,建立和完善与信息网络经济关系相关联的法律法规日趋迫切.该文从四个方面论述了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一是介绍了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问题;二是归纳了网络著作权的三种侵权形式,即以网络形式侵犯传统形式作品的著作权,以传统形式侵犯网络形式作品的著作权,网络形式的作品之间的著作权纠纷.在网络形式的作品之间的著作权纠纷中又重点探讨了网页抄袭、超文本链接和网络转载三方面的侵权情况;三是详细分析了网络服务提供者(ISP)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认为考察网络环境下网络服提供者(ISP)的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应在区别网络服务提供者(ISP)的不同类型的前提下进行,并将其分为网络内容提供者(ICP)和在线服务提供者(OSP)两大类,根据网络内容提供者(ICP)和在线服务提供者(OSP)在网络运作与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的地位与角色的不同,对两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分别予以讨论.四是对中国网络著作权立法的建议.通过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及具有代表性的美国、德国在网络服务商著作权侵权责任方面的立法进行介绍,同时结合中国目前的立法状况,对中国网络服务商(ISP)的著作权侵权责任的立法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如何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ISP)的著权侵权责任对网络业的发展至关重要,这已成为大家的共识.目前,在所有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法律问题中,网络服务提供者(ISP)的著权侵权责任问题成为国外讨论最激烈、立法进程最快的一个方面,这也是该论文重点探讨的问题.综合考虑著作权人、网络发展及社会公众三方利益的均衡,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并与中国经济、社会、科技、文化的发展水平相适应,从而建立一套真正有助于著作权保护和网络健康发展的法律保护体系,应当成为我们探讨这一问题的基本立足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