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各法治发达国家的刑事诉讼法,都普遍设立了针对终局性裁判的特别救济程序即刑事再审程序。刑事再审程序是指针对已经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因某种法定事由而对原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一种特殊救济程序。设置刑事再审程序旨在平衡法院裁判和案件之间的确定性(即“法的安定性”)、查明案件真实的需要和保护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合法权利之间可能存在的紧张关系。其中,刑事再审启动理由(简称“再审理由”)作为开启再审程序的钥匙,直接关系到再审程序能否正式启动,科学合理地设立再审理由既需要考虑到刑事诉讼领域的多元价值选择,又需要结合各国的具体情况。我国的刑事再审制度仍存在不少缺陷,就启动再审的理由而言,现行法的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导致再审程序的启动相对随意,在实质上使被告人遭受了“双重危险”,也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裁判的安定性价值。因此,对于如何设置再审理由进行深入探究,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事再审程序,不仅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确保由裁判形成的社会秩序不会轻易被改变。本文在借鉴当前法学界理论研究的基础之上,并结合域外对刑事再审理由之规定,深入分析我国当前刑事再审启动理由规定的现状和不足,并以著名的“聂树斌杀人案”对于现行法之再审理由的突破为例,提出应当将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启动标准从现行的“确有错误”标准转变为“疑有错误”标准,此外,本文还对如何认定“新证据”、明确禁止“仅为刑罚变更”的再审等方面的改革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本文共分为五大章节。第一章为刑事再审启动理由的概述,简要阐述了刑事再审理由的概念、分类和特征。第二章为刑事再审启动理由的理论基础,主要阐述既判力理论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以及既判力理论和禁止双重危原则对设置刑事再审理由的影响。第三章采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研究考察域外国家或地区刑事再审启动理由制度,通过对比分析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刑事再审理由的相关法律条文,希望能为我国刑事再审理由的立法完善提供借鉴。第四章主要考察我国当前刑事再审理由的立法状况,重点分析现存的问题,并将我国的再审启动理由与第三章中法治发达国家(地区)对再审理由之规定进行比较分析。第五章从理念层面和制度层面论述了如何改革与完善我国的刑事再审启动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