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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最早源于19世纪60年代英国的伯明翰市,但真正意义上的现代物业管理形成并发展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目前,国外已经形成了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轴心的关于多层高层楼宇和住宅区物业管理的完善立法模式。我国的物业管理产生于本世纪80年代初,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当前,物业管理在我国仍处于初级阶段,物业管理制度还不成熟,物业管理立法进程也较慢。直至2003年,统一的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才出台。这一法规的出台,结束了前期物业管理的缺失状况,加强了对前期物业建设单位的管理,将物业管理纳入了法制轨道,有效规范了前期物业管理市场。 物业管理通常可分为2个阶段:前期物业管理和日常物业管理阶段。其中,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是整个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初始阶段与基础阶段,也是实施物业管理非常重要的环节。虽然前期物业管理和日常物业管理的法律属性是完全一致的,但与日常物业管理相比,其又具有自身独特的法律特征,其中最独特的法律特征是涉及了开发商、业主、物业公司三方主体。 当前,我国前期物业管理法律制度中存在诸多问题,而这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作为弱势群体的业主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维护,以及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建管不分的体制带来的诸多弊端。对于这些突出问题,《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还不能够很好的加以解决,业主的权益依旧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物业管理体制中的弊端也依旧得不到解决,因此,我国的前期物业管理法律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本文中,笔者通过研究前期物业管理的基础理论、比较国外物业管理立法、厘清前期物业管理的法律属性与法律关系等多方面,分析我国当前前期物业管理法律制度中的突出问题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的不足,尝试对我国前期物业管理体制进行法律上的完善。笔者提出了要通过建立物业管理合同备案制、开发商作为前期物业公司的法定保证人对业主承担连带责任、强制实行物业公司与开发商分业经营制度等创新观点来完善我国的前期物业管理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