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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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不作为犯罪是未在分则条文中体现出来的一种犯罪形态。处罚不真正不作为犯罪是否违罪刑法定原则?将不真正不作为犯罪列入刑法规范与惩罚的范围,是否违背了国民预测可能性?回答这些问题,要从不真正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展开探讨,并为这些来源寻找法律依据。本文立足于国内外刑法学学者有关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来源的研究成果,对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的法律依据进行深入探究,对剖析并批判了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的各种学说,并提出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必须找到法律依据(即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否则不能认为是不作为犯罪的观点。除绪论外,本文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介绍了德国不作为犯罪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观点及其影响。德国作为最早研究不作为犯罪理论的国家,最初学界通常认可的观点是惩罚不作为犯罪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但如果这样,在实践中就无法认定不作为犯罪,造成了很大的困扰。于是德国为此修改了刑法,其中著名的第十三条使不真正不作为犯罪立法化,这是里程碑式的转折。这也对各国刑法理论界也出现深刻的影响。目前我国的刑事立法上对惩罚不真正不作为犯罪还是空白,且从禁止类推解释与构成要件的明确性两方面分析,违反了相对的罪刑法定原理。对此可以从立法上进行弥补,或者从义务来源寻求法律依据,由此引出本文论述主体。第二部分,不同义务来源学说在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上的问题。首先是形式的义务来源说,但它存在一系列问题,主要是对于作为义务的划定变动很大,划入后是否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也值得商榷,再就是某些刑法之外的相关法律规定中的负有作为义务的行为能否作为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等等。鉴于以上问题,学界又出现了实质的作为义务,它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形式的作为义务论的一些问题,但它自身又出现了认定作为义务边界不清的问题。后刑法学界出现了针对成立不真正不作为犯,一方面将作为义务的形式框架继续保留,另一方面对基于不作为和法益的关系展开了真正意义上的限缩,形成了两种理论相结合的“二元论”。但总体来说,我国目前还是以形式的作为义务论为主。第三部分,对义务来源是否具有法律依据的分析。本章作为本文重点章节,从通说的四来源说和刑法后续承认的义务分别分析,对可以找到法律依据的则可以列入不真正不作为犯罪的义务范围,反之排除。这里的法律依据是指刑法以外的法律规范,同时排除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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