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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苏南为中心,对近代农民工待遇问题进行较为系统考察,认为农民工待遇包括物质待遇、精神待遇和社会待遇三个方面。物质待遇主要包括工资、福利两部分。影响农民工工资的因素具有“多重性”,其中“技术”因子至关重要,技能等级越高获取较高工资的主动性越强;物价的波动起伏,造成农民工实际工资的不稳定;名目繁多的克扣及拖欠也让农民工的工资难以完全兑现,“折扣”工资使其生活质量难以提高。近代农民工福利状况不佳,衣食住行用等基本生活设施缺乏,不过消费合作社作为一项福利设施,对农民工应对物价上涨、改善物质待遇不无小补。近代农民工的精神待遇不能尽如人意,主要表现在农民工基本的精神需要得不到满足甚至被扭曲,在职业发展上所能获得的精神支持不力,而其人格自立状况也不容乐观。首先,农民工基本精神需要得不到充分满足,恋家情结的消解存在诸多限制因素;闲暇需要没能引起资方和社会的足够重视,可资利用的休闲设施极为有限;心理问题缺乏疏导机制,农民工虽然通过“后台”、“前台”的举动来宣泄不满,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矛盾,宣泄心理无法得到根本化解。其次,农民工获得职业发展的精神支持有限,“劳工教育”并不为多数农民工及其子女所享有,而面临着“供给上的”和“本身的”两难。再次,农民工人格自立状况堪忧,其自主性在生存压力下降低,对“物”的依赖性增强,甚至承受各种侮辱、苛责;农民工观念的开放性不足,对外部世界的认知有限,但已经注意利用舆论发出声音;由农而工,农民工守时惜时观念内化困难,但通过惩罚和奖励,原有的散漫时间观逐渐在再社会化过程中被守时惜时观念取代。社会待遇包括国民待遇和社会地位两个方面。农民工国民待遇薄弱:低工资使其生存权受到侵蚀;职业卫生及医疗保障状况不佳使其健康权难以保障;缺乏政治参与意识及“代言人”,基本权益保障无法实现,而国家、资方国民待遇意识淡薄,不能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农民工的社会地位即在社会关系空间中农民工所处的相对位置以及围绕这一位置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与资方的相对位置主要体现了其社会地位的实态。虽然农民工凭借团结的力量并在第三方的支持下开始向资方的“前台”地位发出挑战,但是资方并不会轻易让渡权利。农民工争取与资方平等的话语权、维护自身权益的过程中,政府显然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民国时期出台了许多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表明农民工社会地位的提高,但未能落到实处;内部纷争——学徒、非工会会员被会员排挤——使农民工社会地位提高具有局限性。此外,社会地位和国民待遇关系密切,国民待遇的获得制约社会地位,社会地位的提高有利于国民待遇的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