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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三网融合进程的推进,网络技术的发展给传统侵权法领域的立法带来了新的挑战。网络侵权责任无论在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还是责任承担方式都存在着特殊之处。本文针对网络侵权责任的特殊性,结合域外立法的比较法考察,分五章从网络侵权责任的主体、归责原则、侵权责任的构成和承担对网络侵权责任进行分析和探讨,并在各章中提出相应的立法完善。第一章是网络侵权责任的立法及研究概况;第二章是网络侵权责任的主体,在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中就明确了网络侵权责任主体为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但由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涵义过于广泛,在法律性文件中均无使用统一概念,给司法实践造成混淆。因此,本文根据《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将网络服务提供者分为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接入服务提提供者,并提出对“信息”有无实质控制权或编辑才是区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最佳标准;第三章中对归责原则进行重构,其中提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举证规则的分配中处于优势地位,基于公平原则,应对后台电子数据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第四章是网络侵权责任的构成,结合了2012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不同情形下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认定以及免责事由等构成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立法完善的建议;第五章则提出在停止侵权、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四种责任承担方式在司法实践的适用,并根据现行立法与研究中的缺陷,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