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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的单方解除权是行政机关所独有的、不受相对人意志所控制的仅需行政机关单方就可解除协议的权力。协议的稳定性与可预期性是确保协议得以顺利履行的重要基础,而行政协议中的单方解除权动摇了这一基础,对于单方解除权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的分析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协议的顺利履行。在博罗县国土资源局与惠州市宝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就土地开发建设一案暴露出行政机关在行使单方解除权的问题。单方解除权是行政优益权的其中一种表现形式,可将其分为制裁性质的“单方解约权”与非制裁性质的“单方终止权”。行使单方解约权的条件须是行政相对方具有过错以及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而单方终止权则是情势发生变更,继续履行协议公共利益或将受损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单方解除权由于其性质的特殊性,行使时一方面要遵循法定限度;另一方面也要考虑“约定”对其产生的影响。同时,因公共利益受损需解除合同但同时兼顾相对人及第三方权益使得该权力的行使充满诸多质疑与挑战。因此在协议订立前,以最大限度地保证该协议的顺利履行;订立后规定该权力行使的范围及解除后还需遵守的程序,保证单方解除权行使客观、公正、合理、合法,既保持协议的稳定性,同时保证公共利益不因协议而受损。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部分进行论述:首先是引言部分。论述单方解除权研究背景及现状、研究意义及研究方法,通过对这三个方面的介绍,针对单方解除权规定的缺失,拟通过对实践中行政协议单方解除权相关案例进行归纳梳理,达到对单方解除权行使情况及认定情况整体梳理的目的。第一部分直奔主题,详细论述单方解除权存在的问题所在及其成因,通过案例检索分析单方解除权存在的问题,其主要分为行政机关在行使单方解除权存在的问题以及司法机关在认定单方解除权时存在的问题两个方面,而就问题的所在查找原因以便更好地为后文提供理论支撑。第二部分在第一部分的基础上讨论单方解除权存在的问题可能引发的弊端分析。行政机关行使不当的弊端主要有行政机关信用大打折扣、损害与行政机关缔约的积极性及公共利益界限扩大等;而司法机关认定不当可能会导致法律适用规范出现分歧及司法审查标准不当等。第三部分是在第一、二部分的基础上针对滥用单方解除权、行政协议范围判定不明确、公共利益含义不明等问题,以学理上的理论提出总体解决思路。第四部分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在法律规定不明确及缺失的情况下,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如何进行程序上的限制以及传统的救济途径能否适用到行政协议范畴、如何适用进行说明以及目前程序上如何对行政机关进行限制,以更好地解决实践中的问题。最后是结语部分。囿于篇幅,本文对单方解除权界限的讨论只是冰山一角,在立法尚未明确的前提下如何让行政协议制度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