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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又称拷掠、拷讯,是司法人员借用行刑的方法,使受讯者遭受身体及精神上的痛苦,以获取口供,从而查明案件情况的一种司法手段。它起源于西周,历经秦汉六朝而至唐代,逐步迈向成熟,《唐律疏议》对刑讯制度做出了最为完整和详尽的规定。此后,历代刑律多以《唐律》为蓝本,对刑讯做出了严格的规范和限制。但在漫长黑暗的封建社会,由于实行纠问式诉讼制度,违法拷讯和法外拷囚的情形史不绝书,冤假错案比比皆是。及至欧洲资产阶级革命,在大批启蒙思想家的极力倡导下,“社会契约”、“天赋人权”等学说和理念渐入人心,“无罪推定”原则亦渐取代曾经的“有罪推定”思想。刑讯以其极端的残酷性、不人道性受到了强烈抨击,刑讯逼供作为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的犯罪,已取得了国际社会的共识,并逐渐为各国刑事立法乃至国际公约所禁止。
我国政府一贯主张废除刑讯逼供,颁布了一系列防范刑讯逼供的法律法规以遏制刑讯逼供行为。早在1922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不久后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对于时局的主张》中就明确提出要“改良司法制度,废止死刑,实行废止肉刑”。1940年,毛泽东同志明确指出,对待任何犯人,都应当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要坚决废止肉刑。1972年又尖锐地批判刑讯逼供,将其定性为是“法西斯式的审查方式”,并主张一律废止。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刑法》也规定了刑讯逼供罪。近年来,我国先后签署了一系列反酷刑的国际公约,其中就包括1986年签署加入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简称《酷刑公约》)和1998年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但是,因为长期以来受到等级特权、罪从供定以及有罪推定思想等封建司法观点的影响,刑讯逼供现象在我国仍然不断发生,屡禁不止。鉴于这样的现状,有学者认为刑讯逼供罪形同虚设,已无存在的必要,进而主张废除刑讯逼供罪。基于此,本人的硕士学位论文选题为《传统刑讯观念与刑讯逼供罪继续存在的必要性》。
本文除序言和结束语分为以下三个章节,约三万字。第一章是我国古代刑讯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其对思想观念的影响;第二章为刑讯逼供罪的立法进程及具体规定;第三章是对刑讯逼供罪继续存在的必要性的探讨。本文首先从我国古代刑讯制度的源流和演进入手,全面考察刑讯制度的制度化、规范化、合法化历史进程,并分析传统刑讯观念对人们思想的影响。进而通过梳理我国刑讯逼供罪的立法进程,阐述刑讯逼供由合法存在到为法所禁止的发展演变过程,并立足于我国现行法律对刑讯逼供罪的规定及解释,结合学界围绕本罪的诸多争论观点,对刑讯逼供罪的特征、构成要件、司法认定和适用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分析。在此基础上,结合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屡禁不止的现状,深入剖析刑讯逼供产生并延续的根源,总结归纳刑讯逼供的本质及其危害,研究沿用刑讯逼供罪的现实依据。最后再根据我国关于严禁刑讯逼供的法律法规以及国际社会的相关立法及研究,探究沿用刑讯逼供罪的法律依据及理论依据,以期人们对我国传统刑讯观念对现今司法实践中层出不穷的刑讯逼供行为的影响有一个初步了解,进而对刑讯逼供罪存在的必要性有一完整而清晰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