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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在引言部分介绍了公平公正待遇(以下简称FET)引起关注的社会经济背景、政策背景以及仲裁实践背景,尔后对这一题目研究的理论以及实际意义进行分析,得出研究这一问题的必要性,最后在介绍完国内外研究现状的基础上,列举了笔者在写作中可能用到的实证研究、法解释学、比较研究以及历史研究的方法。文章第一部分主要是对公平公正待遇的概述,介绍了这一标准的起源、发展、现状,并且对现有的七种主要规定模式进行总结。同时在该章中,笔者还阐明了公平公正待遇的性质以及内涵,明确了公平公正待遇的独立性质以及否定了其“帝王条款”的性质。在本文第二部分中,笔者花费了大量的篇幅,根据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以下简称ICSID)的案例实践,结合自己的分析,确认了FET标准的五点内涵:合法期待;稳定和可预见的商业环境;透明度及正当程序;善意原则;免于胁迫和骚扰的自由。同时笔者否定了将遵守合同义务作为公平公正待遇的内涵要素。在第三部分中,笔者挑选了较新的、对于公平公正待遇分析较全面的AES Summit.AES Tisza v Hungary案以及以往的仲裁案例进行分析,主要包括案件情况简介、争论要点、仲裁庭分析、以及笔者对于该案的评述。同时笔者结合最新的Churchill Mining PLC and Planet Mining Pty Ltd v.Republic of Indonesia案以及Corona Materials LLC v Dominican Republic案,探讨了公平公正待遇在仲裁实践中胜诉率回落这一现象。在第四部分中,笔者首先结合我国的经济发展现状以及需求,确定了我国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立场(东道国立场)。尔后分析了我国在应对公平公正待遇在仲裁实践中频繁应用这一问题中的不足之处,具体包括:第一,公平公正待遇条款规定的太过模糊,条约中缺失关于其具体内容的描述;第二,不存在关于该标准的例外条款,不利于东道国政府根据社会经济情况采取适当措施,维护公共利益;第三,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滥用,侵犯了缔约国的主权空间。最后,针对具体问题,笔者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给出了建议措施,具体包括:在条约中明确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内容,为仲裁员的自由裁量权划定界限、设定例外条款、在该条款下向投资者设定对应的义务这四条实体措施,以及完善投资仲裁上诉机制、完善仲裁员异议条款以及增加发展中国家学者在仲裁员名册中的数量、增加透明度、增设其他解决投资争议的程序共四条程序性建议。正文最后一部分是笔者对于自己观点以及全文论述内容的一个总结。再次阐明了公平公正待遇的五个具体内涵以及我国现阶段可以推进的具体措施。同时笔者强调了加强培养中国国际经济法学者的重要性,以及重视国际经济法研究的紧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