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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商标是商业活动的产物,并逐渐成为商业竞争的重要武器,它同其他传统商标一样是蕴含在商业活动的重大无形资产。因此随着商业的繁荣发展和科技的日新月异,声音商标对一个企业的发展壮大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在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商标也由传统的文字、图形等商标逐渐向非传统的立体、颜色、声音等商标扩大。我国在这样一种发展趋势中,也在逐渐摸索,其中最为引人注口的莫过于去年通过的声音商标的立法,本文也正是以此为契机,对声音商标显著性的认定进行系统研究。本文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着重从两方面介绍声音商标显著性的基本理论,一方面是声音商标的特征和基本功能,另一方面通过声音商标的特征和功能引出对声音商标显著性概念的界定。第二部分重点介绍我国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这部分也由两方面组成,一方面是我国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的现状,主要包括立法现状和研究现状:另一方面是我国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存在的问题,包括缺乏显著性的判断标准和缺乏统一的表达形式。第三部分主要是对国外一些发达国在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上的立法情况和案例进行述评,以资我国借鉴。第四部分通过对上述部分的思考和总结,提出应从四个方面对我国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进行法律上的考量。本文研究的目的:本文通过对声音商标显著性的认定研究,首先具有明晰申请获准声音商标注册的基本条件的目的,其次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认定研究贯穿于声音商标审查、声音商标争议、声音商标使用、声音商标侵权保护等程序中,具有规范声音商标法律程序的目的。本文的研究方法:一是文献调查法,通过广泛阅读国内外有关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的著作和论文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等等,对声音商标显著性的认定研究进行颇为细致的关注。二是案例分析法,通过对有关声音商标显著性的一些经典案例的分析,特别是国外的一些典型案例,例如美国的Nextel诉Motorola案等等,总结出各国在对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都存在模糊性,进而提出对我国的经验借鉴。三是比较分析法,在阅读相关文献的基础上比较不同学者、不同国家在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上的不同立法和不同观点,从而有所取舍的加以借鉴。本文在对声音商标显著性的认定上立足于声音商标的两大特征,一是声音商标具有与传统文字、图形等传统商标相类似的一般特征,这一特征主要体现在新《商标法》第11条中;二是根据声音商标本身所具有的特性,这一特征是消费者通过听觉来感知其商品或服务的,与科技有莫大的关联。通过这两大特征,本文提出从四大方面对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进行法律考量,主张在立法时以否定式列举的方式总结不具有显著性的声音的种类,对声音商标显著性的认定应当从宏观的角度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