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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可能会冲击城市的房产市场,导致耕地流失,造成对农民利益的真正剥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禁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但是,实际生活中,私下租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现象普遍存在且愈演愈烈,由于缺乏法律的规制,交易不安全,农民利益受损等问题频繁出现。随着时间的推移,开放农村土地市场的呼声越来越高,大部分的学者认为我国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限制超出了应有的限度。显然,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已成为大势所趋。租赁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最主要的流转方式,与其他流转方式相比有着内在的优势,租赁是风险最小,收益最直接,并且是最为长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租赁的方式流转,使农民普遍树立了竞争意识,也使土地使用者有了珍惜土地的观念,增强了经营责任心,从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通过签订租赁合同,也可以明确租赁主体、利益分配,明晰各方权利义务。国家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从政策上逐步放开,并在多个地方开展试点,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制度的构建做了相关的立法尝试。但是由于只是立法尝试,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系列问题:将三种不同性质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被笼统规定在一个法律文件中,在规制方式上机械模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的规制方式,租赁关系的民事规则不完善等。本文在界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概念的基础上,对现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制度和困境进行剖析,分析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关于租赁的地方制度及缺陷。认为各地以规章的形式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是不可取的,应该构建一个全国性的合理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制度,修改《土地管理法》等全国性法律,或者制定一部全国性的有关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来规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租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分为三种,宅基地使用权有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生存基础的生存权性质,农村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典型的公共性权利,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则是典型的私人财产权,对于三种不同性质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应遵循不同的规制理念,并因此设置不同的规制制度,有条件的允许宅基地使用权的租赁。